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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撤销违法的建房许可,拆除违法建筑

时间:2026-01-15

涉及单位:邵阳县人民政府、邵阳县农业农村局、邵阳县自然资源局、邵阳县纪委监委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致邵阳县人民政府、邵阳县农业农村局:

我是邵阳县九公桥镇四联村8组刘少群,现代表全家及同村部分村民发言,关于我近期申诉的同村刘斌违法建房,镇政府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强占村集体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强占我家农用地(经营权证上为“基本农田”,因灌木丛被三调误判为林地),且少批多建的事项,九公桥镇人民政府在网络平台对我进行了回复,我们对此回复很不满意。

(九公桥镇人民政府的回复见附件一)

回复主要内容是说刘斌提供了两份村民签字的“证明”,表述建房地块没有权属争议。

(刘斌提供的村民签字“证明”见附件二、三)

我们很不满意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刘斌用手段拉拢了部分村民给他签字证明建房地块无权属争议,但为何建房批准时没有村民小组会议,我们作为相邻地块权利人也不知情,而是在争议爆发冲突后才补签的“证明”?且我们这边有更多人签字证明刘斌建房地块权属不是刘斌,镇政府回复说查看了相关依据,为何只单方面看刘斌的依据,对我们提供的材料当没看到?(我方及大量村民签字证明刘斌建房地块权属人不是刘斌,见附件四),为何相关工作人员来现场处理,只通知刘斌,不通知我方?如此简单粗暴地调解处理矛盾,相关工作人员究竟意欲何为?

二、少批多建问题,是因为超审批建设部分强占我家农用地,我家多次申诉,在房子刚开始建第一层就开始向相关部门申诉,直到房子建起2层,相关工作人员才来核实,而不是镇自然资源部门在巡查时发现,为何不在我家申诉少批多建问题后第一时间来核实,及时制止改正消除违法行为?是不是刻意拖延最终“以罚代改”?

三、镇里回复首次公开了刘斌提供的村民签字“证明”,但其中多名村民都明确表示,从未给刘斌签字,是刘斌伪造了签字,与本人字迹根本不一样,其中包含刘斌伪造了签字的刘革修与刘华中,刘革修与刘华中都明确表示是刘斌伪造了他们签字,他们一致认为刘斌建房地块不是刘斌的,相关部门可随时核实,刘斌如此胆大包天,伪造他人签字,以欺骗政府方式获得宅基地批准,巧取豪夺强占村集体土地,强占我家农用地。

四、刘斌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表述其建房地块为其家老宅基地旁边的空地,空地属刘斌所有,无产权争议,但事实是,这块空地其中临大路部分为村集体农田水利设施,未经水利局合法程序批准就被刘斌家毁坏,其余部分为耕地,名称为“大圆丘”“小圆丘”,曾因为刘斌父亲是村干部,多次霸占此地块,如果按刘斌所说此地块一直是他家的,为何不提供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承包证、合同或者宅基地土地证之类的资料,也不提供新一轮确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直到新一轮土地承包,时任村干部村小组组长主持公道,将此地块也就是刘斌建房地块正式进行了确权,与下面的地块“菜地”一起确权,承包给了几户人家,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包含我家,也就是我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代码尾号“1614”地块。其中有承包户将自家承包部分置换给了刘斌家,也就是刘斌所说的与我家土地不相邻,是置换别人家的土地,问题该地块边界一直没划清,别人是拿我家土地置换给刘斌家了,导致我家应有的承包面积所剩无几,我家常年在外都不知情,刘斌实际是延续其父亲当村干部时的霸道强夺思想。

五、镇里答复“2025年12月31日,我镇镇长李雄文当面告知您处理结果,您表示知晓”,从未有此事,2026年1月15日,我当面找到李雄文镇长,李镇长说“12月31日有没有去现场核实处理不记得了,但确实从未当面答复过我什么结果”,相关工作人员欺上瞒下,究竟意欲何为?是利益输送?还是理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我想质问一直在全权处理此事的镇工作人员“何磊”,为何这点纠纷在你的处理下会越来越大???何磊多次来现场处理,为何都是当着农业农村局领导及镇领导的面,偏袒刘斌,让我家让步算了,既然您这么大方,何不拿您家的土地给刘斌建房???为何都是引导相关领导单方面听信刘斌的意见,无视我方意见???究竟意欲何为???

六、为何镇里用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批准给刘斌建房,而我方不知情,镇里答复“2019年进行土地重新确权时,由于第三方测绘工作人员工作不严谨,将事实上本属于刘斌现修房所在位置的土地确权到您名下,导致出现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简简单单一句话,就推翻我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效应,如果仅凭刘斌提供的村民签字“证明”,我方也提供了更多村民签字“证明”刘斌的证明不属实,且已经有村民本人反映,刘斌提供的村民签字“证明”系伪造签字,本人并不知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仅凭镇里单方面一句“第三方测绘工作人员工作不严谨”就推翻我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合法???2019年进行土地重新确权时,组长亲自指界,测绘工作人员反复与村里核对,村里公示了相关数据,才制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镇里为何这样单方面说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错误的???为何在批准给刘斌建房时不告知听取我家意见???而是爆发冲突了就一句简单的我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错误的?我想请问镇里相关工作人员,你们为了掩盖刘斌建房手续程序的瑕疵,强行为刘斌办理建房手续,现在还要为了掩盖错误而一错再错吗?改正消除错误并不可笑,人非圣贤,可笑的是你们一错再错!

七、鉴于以上事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法律层面的凭证,刘斌建房地块强占了村集体土地,强占了我家耕地(经营权证上为“基本农田”,因灌木丛被三调误判为林地),且我家不知情,村镇未听取我家意见,且少批多建,且刘斌伪造他人签字以欺骗方式获得政府宅基地批准,根据相关法律,请立即责令停止施工,请撤销刘斌的相关建房许可,拆除违法建筑,请撤销刘斌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批准”,恢复农用地。并请邵阳县农业农村局尽快提供我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始测绘坐标,并按照原始测绘坐标在争议地块现场打点放线,明确我家承包土地范围界限,用科学、法律方式解决争议。根据相关法律,我方可签署测绘坐标数据保密协议,获取我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始测绘坐标,捍卫合法权益。请人民政府听听百姓真实的声音,不要再被刘斌及部分工作人员蒙蔽。鉴于以上情况,建议此事由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我们已经丧失了对镇政府的信任,特别是镇工作人员何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批准。

2.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效办成农村建房 “一件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农联〔2025〕4号),未履行村民建房需经小组讨论公示,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的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附件一、镇政府答复

附件二、刘斌提供的证明

附件三、我方提供的证明(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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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邵阳县九公桥镇人民政府 2026-02-05 15:54:23

    刘少群同志:
    您好!您在前期反映问题的基础上,对九公桥镇人民政府的初步答复提出了进一步的疑问。我镇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您所关切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核查。现结合核实到的最新情况,对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补充说明和解释:
    一、关于建房审批程序、村民小组会议及您知情权的问题
    (一)关于村民小组会议:经再次向四联村村干部刘主峰核实,刘斌户在申请宅基地过程中,其所在村民小组于2025年9月29日确实召开过相关会议,并就建房地块的权属情况出具了会议“证明”材料。该证明是审批过程中的依据之一。
    (二)关于您作为相邻权利人不知情的问题:关于您在小组会议酝酿及征求意见阶段不知情的情况,经向村干部了解,其在组织意见征求时采取了上门签字的方式。具体因何原因未能联系到您本人并完成签字程序,目前村干部表示具体情况暂不清楚。但该情况反映出在程序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通知未能有效覆盖到个别相关权利人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我镇已认真记录,并将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督促指导各村组,在涉及相关方权益的事项上,严格按照程序要求,采取多种有效途径确保通知到位,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三)关于现场调解通知问题:经向具体经办工作人员何磊核实,在2025年12月24日,镇工作人员陪同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解时,已通知您到场。您本人也参与了此次现场调解(有现场照片为证,其中右三为您本人)。因此,关于“只通知刘斌,不通知我方”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二、关于您方提供村民签字证明的核实情况
    (一)您在信访材料中提及附件四(大量村民签字证明刘斌建房地块权属人不是刘斌)。经与村干部刘主峰进一步核实,您所提供的该证明材料,其反映的核心问题是刘斌建房占用了部分集体农田水利设施。就该水利设施问题,刘主峰补充说明:“该水利设施已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废弃,水渠所灌溉区域现已建立了房屋,失去了原有的灌溉功能。” 此外,您本人在相关材料上也对该设施废弃情况有过签字确认。这一情况为理解该地块的历史现状提供了背景信息。
    三、关于刘斌提供证明中“刘革修”签字真实性的核实情况
    (一)针对您反映刘斌提供的“证明”中“刘革修”签名系伪造的问题,我镇进行了专项核查。经与村干部刘主峰联系了解,并与当事人家庭核实,该“刘革修”的签字系由其配偶在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代为签署。事后,经与刘革修配偶联系,其确认了代签事实及认可所签署证明的内容。因此,该签名并非您所指控的“刘斌伪造他人签字”。
    四、关于您质疑刘斌建房审批手续合法性的问题
    (一)用地手续办理:刘斌新建宅基地选址地类为林地。2023年1月,邵阳县林业局下发了《关于修建自用住房使用林地的批复》(邵林地复〔2023〕012号),同意其占用林地140平方米。2023年12月,邵阳县人民政府下发了《乡镇村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审批单》((2023)邵县乡村转字第12号),批准其宅基地建设用地面积140平方米。
    (二)宅基地审批:在完成上述用地转用审批后,我镇于2023年12月为刘斌户办理了《九公桥镇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305231072023207号),批准用地面积140平方米。
    (三)审批程序合规性:经查,刘斌户籍在四联村,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建房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其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等环节,我镇工作人员与村干部按规定到场踏勘,履行了“四到场”程序。在审批过程中,依据当时提供的材料,未发现该地块存在法定权属争议。
    五、关于您反映刘斌建房“少批多建”及处理时效的问题
    针对您反映的“少批多建”及处理迟缓问题,经核实:
    (一)“少批多建”事实:经我镇工作人员实地测量,刘斌房屋实际建设面积超出批准面积28平方米。针对其超出批准面积建房的行为,我镇综合执法大队已于2025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该执法程序已启动,不存在“以罚代改”或刻意拖延。
    六、关于您反映刘斌房屋占用耕地的问题
    经对照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及现场踏勘,刘斌房屋未占用基本农田。
    七、后续工作方向
    以上是针对您最新提出的几个关键疑点的核实与说明。我镇理解您对自身土地权益的关切,也认识到此纠纷的复杂性,我镇将在后续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开展调解与沟通:我镇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双方理性协商,寻求矛盾化解途径。
    (二)配合上级调查与处理:鉴于事情复杂且涉及专业权属认定,我镇将把相关情况、证据材料及您的具体诉求,正式呈报邵阳县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后续将积极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可能开展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并第一时间向您反馈有关进展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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