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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01-14

涉及单位: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投诉人: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G029046082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64号香樟鑫都商务综合楼1706房

负责人:陈思颖

投诉事项:投诉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存在虚假承诺、怠于履行代理义务、合同设置霸王条款、收费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请求贵协会依法调查处理,责令律所退还全部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我因民间借贷纠纷(欠款人欠付我1.8万元),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网络与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结识。李律师以“专业高效、费用全由欠款人承担、半月内追回全款”为由,逐步打消我的顾虑,诱导我委托其代理案件。

4月29日:李律师承诺“调解费、后期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欠款人承担”,并展示“同类案例中欠款人全额承担费用”的虚假案例,我基于信任先行支付调解费800元。

5月1日:汤律师电话协调欠款人还款,可是态度恶劣没有一点想调节的语气,后面再次以“走司法程序更快回款”为由,诱导我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服务费3680元,合同约定由李超律师代理,服务阶段包含发律师函、调解、整理起诉材料、代写文书、协助立案、律师出庭等。二、律所及律师的具体违规违约行为

1. 虚假承诺与诱导签约

汤律师、李律师在签约前后多次明确承诺:“调解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最终由欠款人承担,您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半月内通过法律程序全额追回欠款”。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2.3条、《委托人须知》第7条均明确约定,诉讼费、差旅费等需我自行承担;且法院后续沟通中也确认,无约定时此类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律所存在故意隐瞒事实、虚假承诺的行为。

2. 怠于履行代理义务,严重拖延办案

签约前5月1日电话联系欠款人但是未提及相关内容和调解,5月1日发了律师函、未沟通调解、未整理起诉材料

5月1号签约后一直没有动静直到5月21号才于当日向法院提交材料,且材料准备粗糙,后续沟通、跟进均由我自行完成。案件从提交材料到法院通知排期(8月开庭)的过程中,律所未主动向我反馈任何进展,均由我自行与法院沟通,律所基本处于放任状态,完全违反《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3.2条“及时告知代理工作情况”的义务。3. 合同设置霸王条款,排除委托人合法权利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4.2条约定:“甲方因自行调解、和解、撤诉、投诉等原因解除合同的,所收服务费不予退还”;第5.5条约定:“甲方不得以‘单方解除合同、认为收费过高’等理由要求退费”;第6.3条约定:“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且需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条款单方面排除我因律所违约、欺诈而解除合同的权利,强行绑定服务关系,完全违背《民法典》关于合同公平性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4. 收费不规范,全程没有开具正规发票,

责令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全额退还我已支付的服务费3680元、调解费800元,合计4480元;2. 对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汤律师、李律师)的虚假承诺、怠于履职、设置霸王条款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据《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予以处分;

3. 监督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整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规范收费及服务流程,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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