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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访局和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人员态度差

时间:2026-01-09

涉及单位:湖南省信访局、广播电视局、省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事实与理由陈述

一、 基本事实

投诉人因涉及湖南卫视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自2020年至今未获最终满意的书面结果,敷衍广东清远人,因为广东人务实求真),近期多次拨打湖南省信访公开电话(0731-8112-1010)咨询进展。

在通话过程中,接听工作人员存在服务态度问题。同时,投诉人就该事项反映程序新进展的信件,被系统不当处理。

二、 具体事实详述

(一)电话接待服务态度问题

在多次通话中,接电人员存在以下行为:

态度冷漠,语气生硬,未规范使用服务用语,并多次打断投诉人陈述。

对程序性咨询以“不清楚”、“找其他部门”等理由推脱,未履行应有的解释、引导职责。

沟通中表现出不耐烦情绪,并发表“再问也没用”等不当言论。

(二)信访程序处理问题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于2025年12月31日在湖南省信访局官网提交进度咨询信。

2026年1月7日,投诉人接到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电话,被告知其拒绝将投诉人的复查复核申请转交至湖南广播电视台。

为反映此程序阻碍,投诉人于1月7日当天在官网再次提交信件,旨在告知“部门拒绝转交”这一导致程序停滞的新情况。

然而,该反映程序梗阻的信件在系统中被快速标记为“办结”,该处理方式未对信件反映的实质问题(部门推诿)进行任何审查与处理,实质上阻塞了投诉人通过正规渠道反映程序问题的途径。

三、依据与理由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认真听取诉求,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所述接电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该规定。

信访事项的办理应保障程序正义。

对反映程序违法(部门拒绝依法转交)的新情况、新问题,受理机关负有审查处理的职责,将其简单标记为“办结”而未作实体处理,不符合程序规定与法治精神。

所述“部门拒绝转交”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投诉人信访事项的程序中断,涉嫌违反信访事项内部转办规定,是亟待纠正的程序违法行为。

(声明:关于广电局工作人员态度问题,已向该局机关纪委反馈,本文重点是信访复查复核办理过程的态度问题,再加上此事已有广东省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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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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