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8
涉及单位:湖南通过无忧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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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1月11日与被投诉人湖南通过无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协议》(编号:9181008),委托其为我提供副高职称申报的全流程咨询服务。协议总服务费用为人民币9000元,本人已全额支付。但是在签约及履约过程中,被投诉人存在以下严重问题,侵害了本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签约前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本人作出错误决定。
2.签约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核心服务。
3.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规避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湖南通过无忧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多重问题,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本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净化市场环境,现提出投诉举报,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恳请依法受理,查明事实,支持本人的全部投诉请求,并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与该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您提供创业指导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的全流程咨询服务,合同总金额为9000元,您已全额支付。您主要主张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签约前进行虚假宣传;2.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述职指导”、“面试指导”等核心服务义务;3.协议中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您的诉求包括:退还部分服务费4500元,并请求我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针对上述问题,我局通过调取涉事合同、询问湖南通过无忧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审查服务过程记录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关于“虚假宣传”问题的调查与认定:您反映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签约前存在虚构成功案例、宣称有“关系”提供便利、认识评审评委等不实陈述。经查,相关宣传内容多为口头沟通,您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暂未直接充分反映你所诉的上述具体不实承诺内容。如您能提供更为具体、直接的证据(如含有上述承诺内容的录音、录像、详细聊天记录等),可随时提交,我局将依法纳入调查程序。若最终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未按约履行核心服务”问题的调查与认定:您主张该公司未提供协议约定的“述职指导”、“面试指导”等服务。经查,协议中“述职指导”包含于“全流程咨询服务A2”中,“面试指导”为单独项目A6。该公司提供了部分线上沟通记录,显示在面试前有工作人员对您进行过提醒和一般性鼓励。但对于“述职指导”、“面试指导”应达到的具体服务标准、深度及形式,协议约定不够明确,双方存在争议。该争议本质上属于合同履行纠纷,即民事合同违约与否的认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我局已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对服务履行程度的认定分歧较大,您主张的退款,商家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根据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关于合同是否违约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确认和解决。
三、关于“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的调查与认定:您反映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中关于退费的阶梯式扣款规则及特定环节后不予退款等条款可能不公。我局对该协议格式条款进行了审查。您已进入面试环节,该公司已完成协议内容,您对条款的合规性提出异议,该争议本质上属于对合同条款效力的民事法律争议,已超出行政机关对违法格式条款进行一般性监督和行政处罚的职权范畴。因此,对于该协议中相关条款是否最终构成无效的“霸王条款”,以及该无效认定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影响(如退款责任),属于司法机关的裁量范围。建议您就此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对相关条款的效力作出司法认定,并据此裁决相应的民事责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支持和理解。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