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6
涉及单位:道县交警队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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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5年12月23日上午7时36分在道县潇水中路与食品站交叉的十字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我爸周英黄骑着自行车在人行横道上正常行驶,突然一名交警辅警驾驶摩托车冲向我爸,导致我爸当场倒地,疼痛难忍,我爸已经不能动弹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事故中的摩托车驾驶员明显违反交通安全法,即没有减速行驶,也没有礼让行人,现场监控可以做证。而道县交警队在下达责任认定书时居然判定双方对等责任,我们绝对不服这样的责任认定书判定,很明显是偏袒摩托车驾驶员(此人是交警队辅警),虽然我爸是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有少许违反交通安全法。但是摩托车驾驶员才是主要责任,如果他减速行驶和礼让行人的话就不会发生事故了。而且他是交警队辅警,应该比我们老百姓更加懂交通规则的,为什么?他还要加速冲撞行人呢?我希望交警队的领导、上一级领导看到这个事实,一定要公平公正处理,我的诉求是把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改判摩托车驾驶员主要责任,我爸周英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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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2025年12月23日,魏某某(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助力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约7时36分,途经道县潇水中路食品站路口路段时,因魏某某未按交通法规要求靠最右侧车道行驶,且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遇周某某沿道县潇水中路驾乘二轮自行车往食品站方向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我大队涉事辅警第一时间协助救治伤者,并主动垫付医院费用,截至目前已累计垫付医院费用约 1.1万余元,现周某某已出院回家卧床修养。事故双方当事人就后续赔偿事宜约定于三个月后再行协商。
案发后,我大队办案民警严格依据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判定。依据“道路交通优先通行权”原则,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相当,我大队依法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整个认定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存在“通过关系修改责任认定”违规情形。
2026年1月5日,周某某长子前来我大队交管股领取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对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可,当场提出异议,拒绝签名,未领取认定书。我大队办案民警当即详细告知周某某长子周某某可依法享有的权益(若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永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申请复核)。事后,周某某方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提交复核申请。1月6日周某某次子在相关媒体平台上发布投诉信息。由于复核期限已过,1月8日,我大队办案民警向市交管支队事故科汇报核查情况后,再次与周某某进行了沟通。目前,周某某方明确表示会依法向市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感谢广大网友对道县公安交管工作的监督,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