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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北山镇福安村亭子屋组有人在居民区建新坟

时间:2026-01-05

涉及单位:北山镇福安村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北山镇福安村亭子屋组一名成员,常年在外打工,家中的事一直是年迈的父母在打理,2025年12月2号回家发现门口多了一座新坟,像我们这样在外打拼的游子终究有天会要回到生我养我的地方,我家前后都是自留地菜园子,如果都按照当地村民以自家地想怎么搞就怎么搞的思维,那岂不是我家以后与坟墓为邻,我们组上是有两处自留山的,而且我们这里是居民集中的一个大屋,几十年了这是唯一一例在大屋里面建坟的,近年来我们这里评为了美丽新村,政府为乡村振兴更是投入了大量资金建设,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这坟墓属于违规,希望有关部门介入处理

附加:根据《土地分类》国家标准,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五大类型,菜地特指常年种植蔬菜的耕地。

农村自留地的权属与使用规则主要由《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及最新政策规范,其核心为集体所有权、农户使用权及禁止擅自用途变更。‌

民法典关于自留地的核心规定

‌所有权归属‌:自留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仅享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节约使用原则和禁止行为,具体内容为:‌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该条款旨在严格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土地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原文是: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住宅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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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长沙县委网信办 2026-01-26 10:49:43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北山镇在接到您的诉求后,已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了解,过世老人系北山镇福安村亭子屋组村民,11月25日过世,26日下葬,下葬的位置位于自家菜地内。坟墓为土坟,离附近村民房屋较近,经与北山镇自然资源所核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显示该坟墓所在地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不属于林地、耕地。老人过世前与丈夫魏某(1935年出生,90岁)单独居住,三个女儿均外嫁。经镇村工作人员与魏某女儿女婿协商,将过世老人葬在离居民区较近的菜园里的确对周边住户生活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且存在引发他人仿效的风险,魏某的女儿女婿承诺会将该坟墓迁移。但考虑到魏某90岁高龄,妻子刚刚过世,他情绪尚不稳定,短期内迁坟担心老人心理上不能接受。下步魏某女儿女婿将把魏某接到女儿家中居住,让魏某离开这个居住环境,淡化对妻子的思念后,再将坟墓迁移。希望能够得到您的体谅与谅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和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731-86745011。

    长沙县北山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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