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5
涉及单位: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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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相关部门:
我叫张微,系溆浦县卢峰镇张家桥村二组村民,联系电话:151****5577。
现就溆浦县自然资源局违法认定我家合法建筑为违建、行政程序失范等问题实名反映,恳请核查处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家偏房是1986年祖父所建的历史遗留建筑,2013年咨询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办证问题,后原国土局现(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联系我交30000元即可办证,我交钱后取得的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明确载明该建筑存在;因当时工作人员说宅基地年面积不能太大,于是将偏房及厕所放进土地使用证里。围墙修建前经县城管局咨询确认合法,建设中相关各级部门核查也未提出异议。
2025年9月25日,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未充分调查取证,出具《关于对卢峰镇张家桥村武忠民房屋、张晓刚房屋及围墙进行规划认定的函》,错误将我的偏房、围墙认定为违建。该局未向我送达文书,未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直接导致县城管局对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此外,该局办案人员罗崇跃在调查中言语威胁我;说我“房产证有问题,屁股不干净,不听打招呼的话。我妹妹名下的农村自建房也要被拆除”。我就相关问题书面举报后,该局至今未予答复。2013年办理房产证时,该局工作人员主导将偏房、厕所纳入土地证范围,如今却出尔反尔认定为违建,违背行政诚信。
现恳请上级部门:
1. 核查确认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案涉行政行为及程序违法;
2. 责令该局将罗崇跃滥用职权等违纪问题移送监察委处理,并书面告知追责结果;
3. 责令该局履行职责,将我土地证中偏房、厕所面积纳入房产证登记范围;
4. 督促该局整改履职缺位、程序失范等问题
本人因不服溆浦县自然资源局的认定,也同时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诉讼,还请溆浦县自然资源局的领导重视,还我公道!
反映人:张微
2026年1月5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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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非常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5年9月11日,我局收到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函告,张家桥村二组村民张某刚(张某)修建围墙与卢峰镇居民武某民产生纠纷,要求我局对卢峰镇居民武某民修建的厨房、张家桥村二组村民张某刚(张某)修建的围墙进行规划认定。根据工作安排,由局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股副股长罗某跃同志组织溆浦县勘测规划室、溆浦县土地测绘队、溆浦县不动产中心权籍室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勘测。2025年9月19日、2025年9月25日我局两次函告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划认定情况如下:
1、武某民厨房和屋顶钢架棚属于违规建筑,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2、张某刚(张某)偏房属于违规建筑,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张某刚(张某)于2025年1月修建的围墙,不在该户宅基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怀自然资发[2024]2号文件规定的豁免情形。
3、现场核实武某民私房占地面积118平方米,武某民私房建筑面积329.4平方米。武某民登记土地证面积(溆国用[2000]字第02279号)123.5平方米,房产证登记面积(房权证私字第3277号)175.7平方米,武某民私房现状超出房产证登记面积153.7平方米(包含屋顶钢筋棚面积)。
4、经现场核实张某刚(张某)私房占地面积:房屋主体144.2平方米,偏房24.79平方米。经现场核实张某刚(张某)私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主体286.85平方米,偏房24.79平方米。张某刚(张某)溆集用(2013)第11403号土地证,登记土地面积:140平方米,溆浦县房产证卢峰镇字第713004758号,登记房产面积:284.12平方米。张某刚(张某)私房现状占地面积超出土地证登记面积:4.2平方米,偏房超出24.79平方米。张某刚(张某)私房现状建筑面积超出房产登记面积:主体超出2.73平方米,偏房24.79平方米未登记面积发证。
2025年9月29日上午,张某、张某刚和周某(张某丈夫的父亲)等四人到我局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股询问相关情况,我局已向他们介绍了技术部门现场勘测的相关数据。并告知他们与卢峰镇居民武某民的房屋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希望双方考虑邻里关系和睦,尽量合理解决好双方的矛盾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我局规划认定均是依法做出的,不存在有违规的问题。
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提出宝贵意见,祝您事事顺心!
溆浦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15日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核查、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