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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滥伐林木案司法乱象及权力干预问题的情况反映与处置建议

时间:2026-01-04

涉及单位:浏阳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集里街道办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

近期,我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唐家园村小元片村民实名举报当地一起滥伐林木案,案件存在“3立方米砍伐证配3000平方米毁林修路”的荒诞情形,且伴随实际主犯逍遥法外、无关人员顶罪轻判、公职人员涉嫌干预司法等严重问题,严重践踏法律权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引发村民强烈不满。现将核心情况、问题本质及处置建议汇报如下,恳请二位领导高度关注并督促彻查。

一、案件核心事实:滥伐与毁林并行,违法行径触目惊心

浏阳市集里街道唐家园村小元片村民自留山林地权益归属清晰,但村民小组组长李冬华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将林地林木卖给村民杨仲平,杨仲平随即转手倒卖予同村村民刘友明,最终由刘友明主导实施砍伐、售卖等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超额9倍滥伐,涉嫌严重刑事犯罪

杨仲平仅为刘友明申请办理3立方米合法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刘友明实际组织大规模砍伐。经浏阳市林业局委托第三方检尺确认,已砍伐林木材积达29.7立方米,超伐26.72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约53.452立方米,远超《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立木蓄积50立方米以上属‘数量巨大’”的标准,同时造成约1500株幼株、200根竹子损毁,林木资源损失不可逆。

(二)借运输之名毁林修路,3000平方米林地遭毁灭性破坏

为运输仅3立方米许可林木(人工肩扛或小型手推车即可完成),刘友明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毁林修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村干部邹成厚驾驶挖机开挖林地,杨仲平运输卵石铺路,最终造成3000多平方米(约4.5亩)林地彻底损毁。经查,此举真实意图是为后续盗伐整片约500立方米木材创造条件,且该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浏阳市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均未调查处理。

(三)涉案人员态度嚣张,公然漠视群众权益与法律权威

村干部邹成厚明知违法仍参与毁林,还劝说村民“不要抵抗”;林木倒卖者杨仲平辱骂举报人为“畜生”,狂言“砍得也要砍,砍不得也要砍”;村民小组组长李冬华私自贱卖集体资源后放任违法行为,沦为帮凶。涉案人员的嚣张行径,充分暴露其对群众权益和法律尊严的公然漠视。

二、案件处理乱象:主犯脱罪、顶罪轻判,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损

该案自2025年4月浏阳市林业局移交林业公安局,至7月移交检察院、8月法院判决,全流程存在诸多反常情形,核心问题集中体现为“选择性执法”“刻意枉法”,实际是通过“做局”实现“保护真凶、轻纵顶罪者”的目的。

(一)核心主犯刘友明全身而退,司法逻辑荒谬至极

刘友明是本案对接购林、组织砍伐、指挥毁林修路、处理村民阻工的唯一核心操办人,却未被林业部门传唤做笔录,未被纳入追责范围。浏阳市法院办案人员竟以“不具备共犯情节”搪塞举报人,完全违背《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规定,若此逻辑成立,无异于“买凶杀人主谋脱罪,仅追责凶手”,严重背离法治精神。

(二)“空降”无关人员顶罪,判决刻意遗漏关键事实、降低量刑标准

案件调查中,一个从未出现在伐木现场、村民均不认识的“曾检林”被突然认定为“主犯”。浏阳市法院对“毁林3000平方米”关键事实只字不提,仅以“滥伐林木”单一罪名定罪;且在林地未恢复、补种未达标且未获村民验收的情况下,仅判处曾检林“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而根据法律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53.452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判决明显属于故意枉法。

(三)多重线索证实公职人员干预司法,“保护伞”痕迹清晰

1.  浏阳市西区林业派出所干部唐建忠曾电话告知刘友明“有办法脱罪”,刘友明据此当场反悔与举报人(十多年前盗卖举报人杉木材积约40立方)的和解协议,直言“唐建忠说了我不需要坐牢”。

2.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压案近3个月,经举报人多次催促才移交检察院,且案卷刻意遗漏“毁林修路”核心事实,违规认定曾检林“自动投案、已补种树苗”,为其脱罪制造借口。

3.  办案人员唐建忠在案件侦查关键阶段,刻意拉黑举报人微信、拒接电话,切断沟通渠道,回避监督,明显心虚。

4.  当地流传“林业局领导为当事人‘了难’”“某省政府浏阳籍领导干预案件要求从轻处理”等传闻,与案件处理的反常情形高度吻合,绝非偶然。

5.  举报人李跃明向省委信访局上访后,本应严肃复核的这起涉及浏阳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检察院及浏阳市人民法院多部门徇私枉法的案件,竟被交办给最基层的集里街道处理。集里街道在未开展实地走访、未向举报人核实情况的前提下,仅凭涉案办案机构的说辞便不负责任地作出“答复意见”。此后,负责对接此事的集里街道办事人员,对举报人发出的微信语音拒不接听、文字信息长期不回复,彻底漠视举报人合理诉求,导致问题迟迟无法推进解决。

三、问题本质:基层执法司法腐败与权力寻租,严重侵蚀法治根基

该案并非简单的“法律适用错误”,而是基层执法司法人员与涉案人员相互勾结,通过“遗漏关键事实、切割主犯关联、空降顶罪人员、轻化量刑标准”等一系列操作,形成的司法腐败链条。更令人愤慨的是,浏阳市在信访问题处置上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对于这起涉及多部门徇私枉法的重大案件,在举报人李跃明向省委信访局上访后,本应得到省级层面的严肃复核与督办,却被随意交办给不具备相应处置权限的最基层集里街道。集里街道在未开展实地走访、未向举报人核实任何情况的前提下,仅凭涉案办案机构的单方面说辞,就草率作出“答复意见”,完全无视信访工作“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核心要求。更甚者,负责对接此事的集里街道办事人员,在举报人多次通过微信语音、文字信息寻求沟通未果后,干脆采取“拒不接听、长期不回”的冷处理态度,彻底堵死了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尤为严重的是,自集里街道作出这份敷衍的“答复意见”后,作为交办单位的省委信访局,以及属地的长沙市信访局、浏阳市信访局,均未对该案后续处置情况进行任何跟进关注,也未向实名举报人开展任何形式的电话回访或情况核实,完全背离了信访工作“闭环管理、督办问责”的基本要求。这种“上交不督办、交办不跟踪、答复不核实”的处置乱象,绝非偶然个案,而是浏阳市部分公职人员漠视群众利益、逃避工作责任的集中体现,更是我省信访工作全链条监管缺失的直接暴露,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纪律要求,对信访制度造成了公然践踏与严重破坏。

从百姓维权的视角来看,这场维权之路充满了艰辛与无奈。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集体生态利益,始终秉持合法理性的原则,从最初向村级组织反映,到向浏阳市林业、公安、法院等部门举报,再到向省委信访局上访,每一步都走得异常艰难。他们不仅要面对涉案人员“砍得也要砍,砍不得也要砍”的嚣张威胁,还要承受办案人员刻意拉黑微信、拒接电话的冷漠对待,更要遭遇信访事项被随意交办、答复意见形同虚设的挫败。举报人为固定证据,奔波于林地现场、相关部门之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财力,却始终难以推动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这种“维权成本高、诉求兑现难”的困境,让百姓深深感受到了个体在权力面前的渺小与无助,也让部分群众对信访制度的公信力产生了质疑。如果连实名举报、证据确凿的合理诉求都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寒了百姓的心,更会动摇基层社会稳定的根基。

浏阳市信访处置乱象暴露出的,是我省在信访工作监管上的系统性漏洞与根本性缺失。从省级信访部门将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随意交办后便放任不管、未履行督办问责职责,到市县级信访部门对基层敷衍处置行为视而不见、未开展监督核查,再到基层单位敷衍答复后无人跟进,形成了完整的“监管空转”链条。这种漏洞导致信访制度的“纠错功能”完全失效,“上传下达”的渠道彻底堵塞,使得百姓的合理诉求在层层流转中石沉大海。若不及时加以整治,类似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行为还会持续发生,不仅会让更多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会不断消解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动摇法治建设的根基。因此,必须以本案为契机,对我省的信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规范与严格整治,从制度层面补齐监管短板、强化刚性约束,重塑信访工作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四、延伸思考:政府职能部门表率作用是法治建设的关键支撑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法律实施的核心主体,其依法执法、依法办案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成效,更承担着维护法律尊严、引领社会法治风尚的先锋与表率使命。法治的本质是规则之治,而政府对规则的遵守与践行,是规则获得社会认同的首要前提。“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政府职能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公正的执法实践、严谨的办案流程,才能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温度,进而凝聚起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共识,为法治体系的健全完善注入内生动力。反之,若职能部门背离法治初心,像浏阳市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那样,选择性执法、刻意枉法裁判,甚至为违法者充当“保护伞”,不仅会直接践踏法律的严肃性,更会摧毁群众对法治的信仰,让法治建设失去根基。

本案所暴露的问题,恰恰印证了政府职能部门表率作用缺失对法治建设的破坏性。当林业部门对滥伐林木、毁林修路的严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当司法机关为包庇主犯刻意制造“顶罪”闹剧,当信访部门对群众合理诉求敷衍塞责、全程“失联”,这些行为向社会传递的是“法律可被操控”“权力大于规则”的错误信号。这种负面示范的危害,远超个案本身的损失:它会让群众产生“守法吃亏、违法得利”的认知偏差,削弱群众主动学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会让合法维权的群众陷入“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困境,进而对法治途径失去信心;更会阻碍法治社会建设的整体进程,破坏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事实上,政府职能部门的每一次公正执法、每一次依法办案,都是最生动的法治教育。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往往源于对职能部门执法办案公正性的感知;群众学法、懂法的动力,也往往来自于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成功实践。

推进法治的健全与严肃,既要靠完善的法律体系,更要靠政府职能部门的率先垂范。职能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到,自身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少数”,肩负着引领社会法治方向的重任。一方面,要严格恪守依法执法、依法办案的底线,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履职全过程,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让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另一方面,要主动承担起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通过公正执法办案的实践案例,向群众解读法律条文、传递法治理念,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义务观,教会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唯有如此,才能形成“政府带头守法、群众自觉学法”的良性互动,才能不断提升全社会的法治素养,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行稳致远。反观浏阳市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为,不仅未履行法治表率职责,反而成为法治建设的阻碍者,其行为必须得到严肃纠正,其责任必须得到严格追究,才能以儆效尤,重塑政府在法治建设中的公信力。

五、处置建议:提级彻查、从严追责,重塑司法公正与政府公信力

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群众权益、修复生态环境、清除执法司法腐败毒瘤,恳请二位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推动问题彻底解决:

(一)提级办理全案,彻查主犯刑事责任

责令省、长沙市司法机关提级管辖该案,重新核查刘友明在滥伐林木、非法毁林修路中的主谋角色,依法认定其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从严追究其刑事与民事赔偿责任,坚决不让核心责任人逍遥法外。

(二)深挖顶罪与轻判真相,追究司法人员枉法责任

查明“曾检林”与本案的实际关联,核实是否存在“顶罪”“冒名”情节;彻查浏阳市法院刻意遗漏关键事实、轻判顶罪者的原因,追究办案法官及助理等相关人员徇私枉法、选择性司法的责任。

(三)严查失职渎职,清除执法司法系统腐败毒瘤

责令浏阳市林业局、林业公安局说明对“毁林修路”未立案调查的理由;追究唐建忠等林业干部为违法者出谋划策、干预司法的责任,以及办案人员压案不查、遗漏事实、回避监督等失职渎职责任;对涉嫌权力干预、徇私枉法的公职人员,无论层级高低,一律依法严肃追责。

(四)督促生态修复与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与监督权

要求涉案责任人按“原地原貌、达标验收”标准,彻底恢复被毁林地,补种1500株幼株及200根竹子,修复成果需经全体村民签字验收;督促浏阳市相关部门公开本案全部调查材料、证据清单、判决依据及涉案人员资金往来记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五)延伸彻查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净化基层政治生态

对参与毁林修路的村干部邹成厚依法追责,并彻查其“在饮水源头建养猪场偷排污水”“低价购林地伐木牟利”等其他违法事实,同步整治基层“微腐败”,净化农村政治生态。

(六)规范信访工作机制,强化我省信访制度刚性约束

责令对全省信访工作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核查信访事项“层层交办、敷衍答复”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信访案件分级办理、全程督办机制,明确不同层级信访部门的处置权限与责任,杜绝将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随意交办给无管辖权的基层单位;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信访工作的纪律要求,对不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漠视群众诉求的公职人员,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畅通群众信访监督渠道,建立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公示与反馈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确保信访制度真正成为百姓维权的“绿色通道”,而非“形式主义”的摆设。

据悉,举报人李跃明(身份证号:4301****7101189056,联系电话:132****7831)、邹玉坤(联系电话:135****9328)已提交第三方检尺报告、现场照片、录音文字稿、街道办答复意见等完整证据,并承诺对举报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恳请二位领导高度重视此案,督促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彻查,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渎职者受到惩处,切实维护法律公正、保障群众权益、修复生态环境,重塑基层执法司法公信力,凝聚群众对我省法治建设与政务服务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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