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3
涉及单位:湖南银行(原华融湘江银行)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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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股东成员):杨国富、张正林、娄学文、原长华、彭枝林
企业名称:湘潭繁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富
举报对象:贺健军,原华融湘江银行振湘支行副行长
举报时间:2026年 1月 3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1. 我公司为姜畲镇招商引资股份制民营企业,股东5人,总投资1600万元,主营玻璃制品,常年用工100余人。
2. 2013年初,经姜畲镇企业办推荐,我公司以评估值 800 万元的国有土地、房产作抵押,向华融湘江银行振湘支行申请五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800 万元,手续合规、评估报告齐全。
二、贺健军三宗违法犯罪事实
(一)变相截留贷款、强行索取贴现资金 22.2 万元
1. 2013 年 3 月 27 日,我行获批 800 万元授信。放款当日,贺健军以“银行内部安排”为由,要求我公司先存入 400 万元保证金,再开立 8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指定其关联方严亚峰(电话 188-7320-5888)代办。
2. 600 万元汇票贴现利率 3.79%,贴现利息 22.2 万元由贺健军口头强迫我公司承担,导致我公司实际到账仅 377.8 万元。
3. 该笔贴息既无合同依据,也未入账银行收入,直接落入贺健军控制的私人利益链。
(二)以“过桥续贷”为名连续索贿 28.4 万元
贷款到期前日(2014 年 3 月 27 日),贺健军召集我公司全体股东及镇企业办主任李建科,在湘潭市农机市场西维茶楼提出“先还后贷、十天再放款”,还款资金由其负责组织,但须支付“好处费”。此后 40 天内,贺健军分四次收取现金 28.4 万元,均无收条:
① 3 月 27 日 8 万元(潭邵路农机机电市场西维茶楼,在场 8人,现场人员:贺健军(副行长)、田特坚、李建科(姜畲镇企业办)、杨国富(繁华玻璃法人)、张正林、娄学文、原长华、田蝶光);
② 4 月 11 日 2.4 万元(十四总交警岗亭后,在场 4人,现场人员:贺健军、杨国富、娄学文、彭枝林);
③ 4 月 23 日 8 万元(振湘支行门口交警岗亭旁,在场4人,现场人员:贺健军、杨国富、张正林、彭枝林);
④ 5 月 6 日 10 万元(河东“江边味道”土菜馆,10 万元现金由杨国富亲手交给贺健军,在场4人,现场人员:贺健军、杨国富、张正林、彭枝林)。
以上款项来源、经手人、车辆牌号(湘 C68858)及公司财务支出凭证均可查证。贺健军收款后贷款仍未发放,构成典型“套路贷”式勒索。
(三)违规扣押抵押权证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1. 2014 年 4 月我公司自筹资金还贷后,贺健军无正当理由扣押土地、房产他项权证,致使我公司无法向其他金融机构再融资。
2. 经两年多次索要无果,2016 年 12 月 1 日我公司集体向湘潭银监局信访,银监局电话督办后才于当月退还权证。
3. 因权证被扣,公司 2014 年技改、窑炉大修计划全部搁浅,最终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100 余名本地员工失业,至今尚欠工人工资及供应商货款。
三、诉求
1. 依法追究贺健军滥用职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敲诈勒索等行为法律责任;
2. 责令贺健军及华融湘江银行连带赔偿因索贿、扣押权证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含直接损失 1600 万元、欠付工资及利息);
3. 对湖南银行湘潭分行、湘潭金融监管分局相关监管失职人员一并追责;
4. 书面告知查处结果,并为我公司及股东恢复名誉。
以上举报内容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湖南省纪委监委、省公安厅、湖南银保监局联合立案,从严查处,还民营企业和百名失业员工一个公道!
实名举报人:杨国富、张正林、娄学文、原长华、彭枝林
2026年 1 月 3 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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