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1
涉及单位: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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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城西公寓的一户业主,我实名举报该小区一栋一单元201存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私自进行违规隔断,将正常一室三室改造成五房进行格子间出租,且其违规行为,已经导致我们楼下房屋顶部渗水发霉严重,本人已与房屋出租人进行沟通,根本得不到解决任由其发展。该行为不仅构成对我的相邻权和财产权的严重侵害,其群租房消防设施严重不达标,对我们整栋住户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威胁,并且我们一栋乃至整个小区存在着严重的群租房乱象行为。
我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违规隔断群租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288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第296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 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
◦ 第6条:不得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
◦ 第8条: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第22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3)根据《住房租赁条例》
◦ 第7条: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 第39条:违规出租的,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1万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0号)
◦ 第5条: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第8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5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有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6)根据《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
严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及结构,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7)《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标准,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恳请湘江新区住建局高度重视,该违规行为不仅是致其他业主生命安全财产于不顾,也是对法律法规的亵渎,望严查!!!守护群众家门口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人上楼沟通交涉时看到201室就是违规建设群租房,但是由于其不让拍摄所以没有拍,有关部门亲自上门检查便知!!)
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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