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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擅自摘除患者健康器官致视力缺失仅承担轻微责任 医疗鉴定程序违规显示公平

时间:2025-12-26

涉及单位:株洲三三一医院爱尔眼科、湖南省医学会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市本级

大家好!我是株洲市茶陵县的一名公职人员,因为爱人的右眼”飞蚊症“到株洲三三一爱尔眼科就诊手术后,打破了原本一家平静的生活,历时近4年的医疗事故维权至今未果,2025年7月信访至中央第三巡视组批办,仍然未得到事权部门办理回复,一路艰难致心力交瘁,因合法利益诉至无门,迫于无奈,本着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发帖投诉。

一、发帖人陈洪亮,男,系患者丈夫,茶陵县财政局干部,中共党员,身份证43022419751225****,联系电话1477333****;

二、医疗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5日下午,患者因为右眼偶感不适并伴有“飞蚊症”,到茶陵三三一爱尔眼科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是彭启隆医生(副主任医师),当天检查患者视力双眼裸视力均为0.3,其中右眼矫正视力1.0、左眼矫正视力0.9,经医生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落,建议马上手术,并让患者第二天去株洲三三一爱尔眼科医院住院,说安排下周一手术。患者于2022年4月16日下午入院株洲三三一爱尔眼科医院,入院检查记录视盘边界清、色淡红,黄斑中心反射存在,右眼裸视力0.3、矫正视力1.0。前后两次检查是一致。2022年4月18日上午由彭启隆医生主持完成了手术,术后助理医生到病房告知我爱人说在术中摘除了晶状体,请补签个字,我听见当时就有点担心和气愤,说术前不是说不要动晶状体吗……但最终还是选择相信医生,我爱人也补签了字。术后第二天早上拆纱布复查视力时便发现视力中心区域出现一熊头状黑影遮挡,视力表一个字也看不到,术眼几乎没视力,连病床号的数字都看不清(后来发现这些没有病程记录),我当即就很恐慌,觉得手术有问题,彭启隆医生解释说遮挡是眼睛手术出血后的血块和水肿,看不清是因注入了硅油以及视神经水肿等等原因,后续给药治疗会好的……我当时在怀疑和无奈下只能选择相信,直到2022年4月24日出院也没有好转,我完全谨遵医嘱,坚持趴睡、注射鼠神经针、口服波尼松激素药等治疗……总盼望像医生说的会一天一天好转。在2022年5月忽然发现视物变形、黄斑前膜等问题,经让彭医生诊查,让我们去他老师王启常看一下,经诊查后,说不能提前取油,等3个月后再看情况。这时候才觉得爱尔医术有问题(自此也再未在爱尔治疗),便于2022年6月20日在湘雅附二进行右眼“取油+摘前膜+注射傲迪适”手术,2022年12月13日在湘雅附二再次日间手术右眼注射“傲迪适”,术后改善了因长前膜几近失明状态,但视力中心区域的黑影遮挡、视物变形和重影未有任何改善。

就这样我带着爱人边治疗边维权,3年多时间以来,辗转于湘雅、中山等省内外各著名眼科诊治希望能挽回视力,但收获最多的像是烫手山芋,看到听到的是医生惊讶和惋惜,至今仍未有任何好转。于是2023年3月申请市级医疗事故鉴定为非医疗事故,因不服结论于2023年4月申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于2024年12月3日省卫健委主持了鉴定会,2025年1月10日株洲市卫健委通知领取鉴定结果,拿到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和医院承担轻微责任结果后,我们夫妻分别联系市卫健委(0731-28682129)表示不服,并咨询继续维权事宜,得到答复是这种案子不会申请中华医学会的鉴定,你们可以走司法途径。

2025年6月,自费1.2万元聘请律师诉讼至芦淞区人民法院,主要诉求是申请司法鉴定,但开庭当日被当庭驳回,理由是浪费司法资源…,在这种情况下,爱人深感疲惫,在无奈和心酸下背着我签了赔偿5万元的庭前调解协议,但我至今拒收该款项。

原本一个正常的财务工作人员,现在视野缺损变形变成一个伤残人,当我每逢搀扶爱人下台阶、牵着她过马路,持着驾照不能开车的时候,作为丈夫,心中满是自责和心疼,更是满腔愤慨,这起医疗纠纷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根本原因就在于医疗鉴定结果的不公和程序违规。2025年7月,中央第三巡视受理我的信访,并批转株洲市卫健局办理,得到答复是没有省级医疗鉴定的事权…,也因为行政和司法维权无路,我要以一名公职人员和中共党员的身份,实名发帖求援来保护妻子,唤醒迟来的医疗纠纷公平正义。

三、投诉事项

(一)湖南省医学会对本医疗事故定级定错认定显失公平、鉴定程序违规,未正确履职尽责。

一是患者在不服市级鉴定结论后于2023年4月28日,由市卫健委向省卫健委邮寄了申请省级鉴定相关材料,2024年10月29日的受理通知和2024年12月3日的鉴定会,鉴定结论是2025年1月6日出具。

二是涉本案鉴定程序违规,鉴定会专家携带通讯设备,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工作”,省鉴定办在鉴定专家抽取方面做到了随机、隐蔽专家信息等工作,很好杜绝了信息泄露和预防干扰,但在鉴定时未收存专家通信工具,未做到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关键环节致使制度虚设流于形式!手机并非专家鉴定必需品,相反一些诸如裂隙灯等必要检查设备却没有准备,试想怎么得出的伤残等级,作为患方质疑专家定级定责结论草率,在携带通信设备下进行的鉴定存在干扰(附证据)。

三是涉本案鉴定结论明确认定被告医院在“诊断依据不充分、术前告知不规范、手术方式选择不当、晶状体摘除依据不足”等四个方面存在过错,却认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请问其他责任由谁承担,是疾病本身进入膏肓还是患者隐瞒病情不配合治疗?因果关系与等级认定过于草率,没有体现“过错责任相适应”原则,理由有三:

第一,因果关系认定矛盾。前述鉴定意见承认医院存在的过错,但未正确认定过错与损害的直接关联:一方面,玻切术本身因需切除玻璃体、扰动视网膜,手术失误导致视野缺损发生率显著高于外路手术;另一方面,手术记录显示手术一开始就实施晶状体摘除,是主观故意,导致原告术眼丧失器官调节功能,人工晶体无法完全代偿,进一步加重视功能障碍。鉴定结论却未将晶状体摘除的独立损害纳入责任范围,属于遗漏重要事实;且鉴定结论回避上述医学常识,属事实认定与结论的逻辑悖反。

第二,避重就轻混淆概念。患者术后第二天拆纱布检查视力时就出现视野中心区域黑影遮挡,属于大范围视野缺损,明显是手术导致黄斑区的严重损伤,患者术前检查能充分证明病症未涉及黄斑区。后续出现的视物变形、前膜增生等系列并发症,通过后续诊治消除部分并发症后,视野缺损没有任何改善也能反证这一事实。

第三,责任比例划分不当。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医疗过错行为系损害后果主要原因的,医方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患者术前仅有蚊虫飞过症状,并无视野缺损,且黄斑区形态功能皆正常,更没影响视力;另患者患病找医生医治是为了解决问题,消除危害,达到治疗的效果和目的,其次患者的眼睛是彭启隆医生首次手术后就已经无视力了,一个字也看不清,并非1月左右出现黄斑前膜并发症后才导致的,术后却因手术损伤导致黄斑区结构受损直接引发视野缺损中心视力丧失,该损害后果完全因不当手术策略及手术失误操作引发,不存在患者自身疾病或不可抗力因素,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鉴定程序违规加上以下理由,举报人严重质疑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受干扰影响,或未能正确履职尽责。

四、诉求

(一)公正鉴定:请求事权部门撤销(湘医鉴[2023]50号),并督促对本起医疗事故重新认定,依法依规定级定责。建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完全符合“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二、(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应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全部责任。

(二)合理赔偿:请求有关部门督促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精神损失费等。

这是一份带血带泪的信访举报材料,更是一个普通党员、一个家庭对中央巡视组的信任与期盼,是对医患信任与社会公正的共同信念。医疗事故毁掉的不仅是患者的眼睛,而是群众医疗基本保障,若连公职家庭维权尚且如此艰难,民生疾苦何以得见天日。恳请有关部门以“群众小事为大事”,拨云见日,还弱者一个公道!也希望本案能起到“以案促改”作用。我们坚信,在各级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执政监督下,本案必将得到公正处理!

致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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