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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相关部门秉公处理交通事故

时间:2025-12-24

涉及单位:澧县交警大队、常德市交警支队、澧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一、事故基本情况及核心事实

(一)事故关键要素

事故发生于2024年8月8日10时52分许,地点位于澧县澧浦街道十回港村22组。该道路为东西向村道,水泥路面,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当日天气 晴 ,路面干燥,光线条件 良好。

(二)涉事各方信息

1.受害人:王先义,性别:男,年龄:79岁,生前系 农民 ,事发时驾驶电动车沿十回港村22组村道由东往西行驶。

2.肇事方:宋宜美,性别:男,年龄:48岁,驾驶湘07-H6579号盘式拖拉机,沿十回港村22组村道由东往西行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皮丕金,车辆逾期未年检,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时驾驶人状态疑似存在超速 。

(三)事故发生核心经过

根据1.现场居民监控录像。2.证人王先宝、王中强证言。3.常德澧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死者王先义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死者王先义的尸检报告、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意见书。及本人核实情况:事发时,受害人王先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与肇事方宋宜美同向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肇事驾驶人宋宜美 驾驶车辆行至该路段时,因驾驶逾期未年检且私自改装的盘式拖拉机上道路时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受害人发碰撞。受害人当场倒地昏迷,肇事人在周围邻居赶来后离开,由邻居拨打120急救,受害人王先义因伤势过重,于 2024年8月8日11时45分许死亡(附《澧县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指令单》、《澧县人民医院120院前急救病历单》复印件)。

二、当前处理进展及争议焦点

(一)已开展的处理工作

1.澧县交警大队于事故当日出警勘查现场,调取了部分监控录像,对肇事驾驶人进行了询问,并于 2024年9月1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430723120240000173),认定 “王先义承担主要责任,肇事方宋宜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湘常澧州司鉴【2024】病鉴字第79号)鉴定死者王先义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胸腹部外伤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编号:湘常常价司鉴【2024痕鉴字第79号)鉴定肇事方拖拉机左侧与被害方电动车右前部发生过刮擦可以成立。肇事方对以上结果不认可,后由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湘鉴证司鉴【2024】痕(交)鉴字第190号)鉴定被害人所驾驶电动车右前侧与肇事方所驾驶盘式拖拉机左侧发生触碰。肇事方对澧县交警大队此次责任划分受害方主要责任,肇事方次要责任结果划分不服,向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编号:湘公交复字结论【2024】第000486号)认为澧县公安局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调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撤销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要求重新调查。由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编号:澧公交证字【2024】第4307231202400001841号)证明受害人王先义死亡确实由肇事方宋宜美造成。告知被害方家属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肇事车辆目前已由车主领回,肇事驾驶人 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截至目前,肇事方否认事故与其有关,且未就事故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作出正式道歉。澧县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审理仍在进行。

(二)存在的核心争议与不公之处

本人及亲属、友邻对当前处理结果存在重大异议,认为不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事故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等问题,具体如下:

1.证据确凿确:1.《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湘常澧州司鉴【2024】病鉴字第79号)鉴定死者王先义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胸腹部外伤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2.《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编号:湘常常价司鉴【2024痕鉴字第79号)鉴定肇事方拖拉机左侧与被害方电动车右前部发生过刮擦可以成立。后由肇事方提出的重新由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湘鉴证司鉴【2024】痕(交)鉴字第190号)同样鉴定被害人所驾驶电动车右前侧与肇事方所驾驶盘式拖拉机左侧发生触碰。4.《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编号:澧公交证字【2024】第4307231202400001841号)证明受害人王先义死亡确实由肇事方宋宜美造成。5.以上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流程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及规定。6.现场居民王中相家监控视频同样可以看到两车发生接触后被害人倒地,肇事方事故发生过程并未减速。7.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喊来附近居民即自行离开,未及时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导致受害人死亡,未尽到人道主义救援责任。8.肇事方法院庭审陈述过程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2.事故现场并无第三人,受害者王先义距离自己驾驶的电动车倒地处相距2米以上,现场居民监控视频可清晰看到肇事方宋宜美经过后受害人王先义倒地且倒地地点不在受害人王先义所驾驶电动车倒地处,痕迹报告鉴定证明受害人所驾驶电动车与肇事方宋宜美所驾驶非法改装盘式拖拉机确认有刮擦痕迹。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定的本事故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明显偏袒肇事方。

3.事发后受害方家属多方打听得知,肇事方宋宜美委托其亲属澧浦街道皇山社区居民李祖红、李祖国委托澧县合兴某某朋友找关系宴请常德市交警大队某经办案件人员送和天下十条,帮助宋宜美逃避相关责任,改变原澧县交警大队划分的受害方与肇事方的主次责任。

4.追责与赔偿进展迟缓:肇事方对事故后果态度冷漠,为混淆视听逃避责任传播不实言论污蔑受害人子女生前对受害人不孝致使受害人饿死,肇事方气焰嚣张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受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家属精神备受煎熬。

三、恳请相关部门秉公处理的具体诉求

人命关天,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是受害人家属最后的期盼。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本人恳请相关部门秉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1.恳请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核,仔细调查核实肇事方违规事实,纠正原复核结论的错误,依法认定肇事方承担本次事故的相关责任。

2.恳请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如完整监控录像、专业车速鉴定报告、肇事驾驶人行为能力鉴定等),确保案件事实查清无误。

3.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本案,肇事方宋宜美亲属曾当面扬言已寻找相关关系干预司法公正,无惧受害方的上诉。

4.恳请相关部门对肇事方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审查,若符合立案标准,立即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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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澧县网管办 2025-12-29 17:45:15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诉求已收悉,大队党委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责任单位开展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8月8日10时52分许,宋宜美驾驶湘07—H6579号盘式拖拉机,沿澧县澧浦街道办十回村村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十回村二组路段时,适逢王先义驾驶的常德0169970号电动自行车在其左侧同向行驶,由于王先义操作不当导致两车发生刮擦,造成电动车受损,王先义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处理过程
    事故发生后,我队经调查认为,王先义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宜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宋宜美对我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于是向常德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24年9月29日,常德市交警支队认为我队作出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请我队撤销原事故认定,根据指导意见对此次事故重新调查。我队事故调查组在之后的重新调查中,由于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视频拍摄角度问题,无目击证人等原因,的确无法根据掌握的现有信息,100%还原和调查出当时事故发生的所有真相。根据常德市交警支队复核意见,经我队事故调查委员会共同商讨,针对该事故,我队重新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经我队进一步调查,该起交通事故的办理过程中,没有向办案民警说情以及接受当事人宴请和收受礼品、礼金的情形,更不存在信访人所谓的偏袒肇事方一说。
    三、信访处理意见
    2025年9月28日,该交通事故已通过澧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25)湘0723民初1613号作出了判决。若信访人仍有异议,建议您继续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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