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5
涉及单位: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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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春楼
联系电话:19150536516
被投诉方信息
单位名称: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64号香樟鑫都商务综合楼1706房
联系电话:18570665307
投诉事由
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在履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腾讯电子签】合同(开庭).pdf,签订日期:2025年8月26日)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服务严重缩水、违规指派非律师人员办案、散布谣言诽谤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且以“已投诉”为由拒绝退费,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律师法》相关规定。一、虚假承诺诉讼费用承担,误导消费者决策
合同条款(第2.3条)
合同明确约定:“本条所称法律服务费、风险代理费不包括甲方应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
虚假宣传
律所在签约时承诺“所交费用主张由欠款人出”,(未书面告知风险)但实际收取的12000元服务费属于律师代理费(合同2.1.1条),而诉讼费需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律所故意混淆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律师服务费可由欠款人支付,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直接后果
因法院不支持该承诺,消费者被迫撤诉,造成时间和经济损失。二、服务内容严重缩水,未履行核心义务
电话沟通调解(合同1.1条B项)
仅拨打两个无关紧要电话,未开展实质性调解工作。
律师函发送(合同1.1条A项)
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律师函,而非正式函件形式(如邮政EMS),无法证明有效送达。
立案协助(合同1.1条C、D、E项)
仅提交材料至法院,未履行“协助整理证据、撰写法律文书”等核心义务。
律师代为出庭(合同1.1条F项)
合同明确约定“律师代为出庭”,但实际并未开庭,且律所未提供任何替代服务。三、违规指派非律师人员独立办案
合同条款(第1.3条、第1.4条)
合同仅允许律师指派辅助人员处理“辅助事宜”,但律所让无证人员全程主导案件操作,签约律师陈思颖未履行任何职责。
违反《律师法》第十三条
核心法律工作(如案情分析、诉讼策略)必须由执业律师完成,律所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法》第八条)与公平交易权(第十条)。四、拒绝退费无合法依据
退费条款无效
律所依据合同第4.2条、6.3条拒绝退费,但该条款适用前提是“非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本案中,服务缩水与违规操作属乙方责任,故免责条款不适用。
恶意拒绝退费
律所以“已投诉”为由拒绝退费,(与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签合同之前就告知该所人员欠款人承诺一个月内还清,法院明确告知我这些费用不可能欠款人出,且欠款人与我约定还款时间也到了,导致我撤诉)属于变相惩罚消费者维权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五、散布谣言诽谤消费者
律所在第三方场合散布“消费者是犯罪团伙带头的”“维权是敲诈勒索碰瓷会坐牢”等不实言论,涉嫌恶意诽谤,侵犯消费者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并造成精神损害。
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虚假承诺欺诈签约霸王条款合同,诽谤他人,威胁投诉者,拒绝退费,挂牌律师授权无证人员冒充律师办案,事实与理由:1以误导做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骗取投诉人付费 2组织非律师职业人员以律师身份开展业务3收取费用明显不符合标准4霸王条款合同,甲方因自行调解和解撤诉投诉等解除合同的不予退费,甲方不得以单方解除合同,收费过高等理由要求退费,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不予退费且需承担违约责任5将正当维权歪曲为敲诈勒索6第三方场合散布贬损性言论,被投诉人的业务模式就是网络上惯常的套路,先以低价调解噱头和欺骗性的话术,(费用后期由欠款人出)引诱投诉人一步一步付费,让投诉人误以为被投诉人会以律师行业一贯的服务准则提供高水准的律师代理,结果办案的没有一个真律师,既然双方一开始是因为被投诉人的欺骗,双方就不会有一个好的结束,该律所的业务模式极不正常,与前两年网络上法律咨询公司的模式一模一样,请主管单位彻查该律所,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
此致
敬礼!
投诉人刘春楼
电话19150536516
2025年12月15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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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的留言后,雨花区司法局高度重视,指派律师工作科负责处理。工作人员联系市民,了解了诉求。工作人员已将您的诉求反馈给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就您反映情况开展自查。经市民反馈,其已经将书面投诉材料邮寄给了长沙市律师协会,请耐心等待处理结果。关于要求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退费事宜属于因法律服务产生的民事纠纷,建议您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我局将持续关注此事件的发展,并积极协调各方,以期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若您对本次留言处理仍有其他疑问、建议或需进一步反馈相关情况,可拨打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电话:0731-85815630。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