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3
涉及单位: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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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人:梁远辉
联系电话:1538425****
住址:湖南省龙山县石牌镇上母村10组6号
举报事项:责令湖南省龙山县石牌镇上母村10组6号房屋旁三棵树木的权属人,立即彻底砍伐移除树木,消除安全隐患及生活干扰,无任何推诿空间
事实与经过
本人系湖南省龙山县石牌镇上母村10组6号房屋合法所有权人,该房屋为家庭唯一居住住宅。房屋(东侧)紧邻墙体处生长的三棵树木(高约10米),已对本人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生活构成持续性、紧迫性威胁,具体如下:
1. 重大安全隐患不可容忍:树木高达10米,枝干粗壮且与房屋无任何安全间距,遇大风、暴雨、雷电等天气,必然存在枝干折断坠落、树木整体倾倒的风险,一旦发生将直接砸毁房屋、伤及屋内人员,绝非危言耸听;
2. 生活干扰已达无法忍受程度:树木常年产生大量落叶,堆积于院落、屋顶、排水沟,强制增加日常清洁负担,且必然造成排水沟堵塞,雨季极易引发积水倒灌;落叶腐烂滋生蚊虫细菌,严重污染居住环境,侵害家人健康;
3. 权属人敷衍应对,隐患持续存续:本人已与树木权属人正式沟通砍伐事宜,权属人虽声称“已砍过”,但实际仅作表面处理,未彻底移除树木,安全威胁与生活干扰丝毫未减,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敷衍塞责,完全无视相邻权益与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及举报理由(法律条文明确,权属人无任何反驳余地)
一、民事法律强制性规定(直接约束权属人,必须履行砍伐义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树木紧邻房屋形成的安全威胁与生活干扰,已构成对本人房屋物权的直接妨害,本人要求砍伐移除系法定权利,权属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权属人对树木的管理以不侵害相邻方合法权益为前提,其未彻底砍伐的行为违反相邻关系核心原则,属于违法违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涉案树木已形成现实侵权风险,无论权属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需立即消除隐患,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权属人明知树木存在危险却未彻底处理,即便后续发生损害事故,也无法举证免责,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专项法规及地方规定(明确砍伐合法性与监管职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涉案树木属于影响安全的零星林木,权属人具备合法砍伐条件,无任何“无法砍伐”的借口;
2.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对威胁房屋安全的树木,必须督促权属人消除隐患,此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亦为权属人法定义务;
3.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具有核查树木权属、督促消除安全隐患的法定职责,必须依法介入,强制权属人履行砍伐义务;
4. 林业管理实践规则:树木与房屋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树木成年高度的1/2,涉案树木高约10米,与房屋紧邻无间距,已违反安全管理强制性标准,权属人必须彻底移除,无任何协商余地。
三、权属人无反驳空间的核心结论
1. “已砍过”不能免责:法律要求的是“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而非表面处理,权属人未彻底移除树木即未履行法定义务,必须重新砍伐;
2. 无任何免责事由:无论树木栽种时间早于或晚于房屋,无论是否因自然生长导致威胁,权属人均有义务保证树木不侵害相邻权益,任何借口均不成立;
3. 拒不砍伐将承担更严重责任:若权属人仍拒绝彻底砍伐,一旦发生树木倾倒、枝干坠落等事故,除赔偿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外,还可能因故意拖延导致损失扩大,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监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举报请求(要求明确,必须严格执行)
1. 责令龙山县石牌镇人民政府立即核查树木权属人信息,向其送达限期砍伐通知书,明确要求7个工作日内彻底移除三棵树木;
2. 监管部门需全程监督砍伐过程,确保树木从根部彻底移除,隐患完全消除,不得出现任何敷衍处理的情况;
3. 砍伐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或电话告知本人,确保本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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