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2
涉及单位:茶陵县农业农村局,洣江街道办。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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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湖南》栏目组
我叫贺小物,现实名举报湖南省茶陵县农业农村局在行政文件中公然引用已废止法律条文,以及违法收回我家承包地的严重事件。这不仅关系我家权益,意味着国家保护进城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在当地从未被真正执行。
一、基本事实与核心错误
我家原系茶陵县洣江街道沙溪村四组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务工求学,全家除母亲谭冬兰户口始终在村外,其余迁至东莞。2018年,村组以“成员身份确认”为由,取消我及部分家庭成员资格,并收回部分承包地。2023年我母亲去世后,村组更以“消亡户”为由,强行收回全部剩余土地。
为此,我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向茶陵县农业农村局信访,明确依据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提出诉求。该法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然而,该局出具的《答复意见》却在“依据二是2003年发布、2009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这正是问题的核心:该旧法条已于2018年修法时被彻底删除和取代。在2025年的正式公文中,用已废止六年的旧法作为决定依据,这是根本性的、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这份《答复意见》本身,就是当地无视国家新法、侵害农民权益的铁证。
二、对错误做法的驳斥
首先,村组和县局以“成员资格”认定,试图否定以“农户”为单位的法定承包经营权。我母亲作为在村农户代表,其承包权是完整且受保护的,农户内部成员户籍变动,不影响整体承包关系。
其次,在我母亲去世后,我们作为合法继承人依然存在。村组将其曲解为“消亡户”收回土地,是对政策的滥用,目的就是为了绕过“承包期内不得收回”的法律红线。
三、事件的普遍意义与吁请
我的维权,很可能是茶陵县第一个明确依据2018年新法主张权利的尝试。县农业农村局的答复给出了冰冷答案:在这里,保护进城农民的法律承诺可能形同虚设。如果连我这样明确依法维权者,得到的都是一纸依据旧法的驳回,更多不了解法律或不敢维权的农民,其权利保障从何谈起?
我恳请《新湖南》栏目介入调查:
1. 彻查茶陵县农业农村局为何在正式公文中犯下“引用废止法律”的严重错误?
2. 理清2018年新法第二十七条在当地是否从未被正确理解和执行?
3. 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纠正错误,推动当地排查整改,确保中央法律政策落到实处,不再成为一纸空文。
我相信法治,相信正义。恳请贵栏目帮助,让国家法律的阳光,照进每一个角落。
实名求助人:贺小物 联系电话:1392581****
日期:2025年12月12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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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小物先生: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质疑,现做如下回复:
一、“引用废止法律”的问题:
经调查,您以及您儿子于2006年将户口迁往广东省东莞市,沙溪村收回承包地的时间为2018年,处于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效期内(2009—2018年),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时间为2019年1月1日,故不存在错误适用法律的问题。
二、“合法继承”的问题:
根据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023年您母亲去世后,由于您以及您儿子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您能继承的只是土地的承包收益,并不能继承耕地的承包权。
三、“违法收回承包地”的问题
一是根据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经调查,2018年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时,因您以及您儿子不符合《茶陵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茶农产改办〔2018〕2号)中11种认定情形中的任意一种,故沙溪村召开成员身份认定的村民代表大会时,未将您以及您儿子认定为成员身份,承包权也随之丧失。另外根据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您以及您儿子的承包地于2018年被收回是合法的。
二是根据201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中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仅您母亲谭冬兰户主一人,2023年您母亲去世后该承包方的农户整户消亡。故您母亲这一户承包方的承包地应由沙溪村依法收回。
10月22日我局收到您的信访件(编号:WT430000202510157132)后高度重视,立即交办至相关单位予以办理。明确了茶陵县委常委、副县长为包案领导,茶陵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为责任领导,茶陵县农业农村局具体承办。通过实地走访并与您本人、洣江街道、沙溪村及四组组长了解详细情况后,依据相关法规及程序给您作了书面回复。经办过程中我局以及洣江街道和您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对您进行了政策解读。12月10日我局联合县经管站、洣江街道、沙溪村、沙溪村四组代表及法律顾问已与您进行线下磋商,并初步达成一致。如可行则由您本人按照程序提出恢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申请,并提请村组召开相关会议按程序予以认定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若不可行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