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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米SU7车豪横“S”走位,右道违规左转弯的投诉

时间:2025-12-08

涉及单位: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事发时间:2025年7月30日18时48分59秒至18时49分16秒(行车记录仪时间戳,覆盖共行、变道、左转全过程)

事发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屈原路近江山越小区路段

一、违法事实

(一)共行1公里多期间“S走位”干扰正常行驶

用户明确“1号车与2号车共行约1公里多,期间S走位、任意别车”。结合图片:

1号车(湘J·082912)与2号车(视频车)共行左道,前方红色轿车减速,1号车已开始频繁调整横向位置(S形走位),干扰2号车正常行驶;

2号车打方向盘变道至右道(右侧有限速40标志及禁止停车标识),1号车仍紧跟左道,继续S走位试图挤压2号车空间,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未按正常轨迹行驶”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二)突然压实线变道右道,未警示强行切入

1号车在前方无人无车的情况下,突然从左道横跨白色实线(斑马线区域,斜切右道,车身轨迹呈斜向切入(S走位的延续),直接切入已在右道行驶的2号车前方(第2张图2号车变道完成)。

(三)右道违规左转弯,迫使2号车急刹避险

准备回左道时,1号车在右道左转弯,我点刹车避免事故”——1号车在右道(直行/右转专用道)实施左转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分道通行)、第51条(导向车道规则),直接导致2号车紧急避险。

(四)危险驾驶(威胁公共安全)

1号车“共行S走位—突然压实线变道—右道左转弯”的连贯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禁止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未造成事故但威胁公共安全)。

三、诉求

1. 调取证据:恳请澧县交警大队调取360记录仪原始视频(18:48:59-18:49:16时间戳)及路段监控核实1号车“S走位、压实线变道、右道左转、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

2. 依法处罚:对1号车(湘J·082912)以下行为顶格处罚: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右道左转弯,记3分、罚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

危险驾驶(威胁公共安全,视情节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133条之一);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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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澧县网管办 2025-12-17 16:45:25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诉求已收悉,我队工作人员对市民提供的视频资料及照片进行了反复查看,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该视频资料共计约一分钟时间,这一分钟的行驶路程中共显示1号车(即市民投诉的前车)有两次变道行为。第一次:从左边车道→右边车道,1号车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同时和2号车(后车)保持着大约80-100米的安全距离,且伴有踩刹车动作(刹车灯亮起)由虚线处变至右边车道,符合城市道路中车辆变道的安全条件。
    2、第二次:从右边车道直接左转弯行为,1号车沿右道行驶至路口路段时,在开启左转向灯的前提下,直接从右边车道左转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市民投诉1号车“反复S走位、压实线变道、危险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我队不予认可。但其“从右边车道直接左转弯”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该问题,我队已联系车主对驾驶员进行了约谈,并对他进行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温馨提示:该路段限速40km/小时,还望市民控制好自己的车速安全行车。

    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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