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关于公职人员詹佳不作为、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滥用职权的举报信

时间:2025-12-08

涉及单位:石门县磨市法庭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关于公职人员詹佳不作为、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滥用职权的举报信

尊敬的石门县纪委监委:

本人:向虹宇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72619771212****

联系电话:1993685****

住址:石门县磨市镇磨市社区

现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实名举报磨市法庭庭长詹佳在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问题,且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举报人基本信息:

姓名:詹佳

单位及职务:常德市石门县磨市镇人民法庭庭长

工作范围:主要负责行审判执法等相关的核心职责

二、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在审判执法过程中:

1.工作纪律方面:

不作为、乱作为,履职尽责严重缺位,詹佳漠视工作职责,对分管负责的工作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存在明显“庸懒散拖”行为

2. 对上级明确部署的诉讼审判执行工作任务政策落地拒不执行、导致司法腐败,产生冤假错案,损害政府公信力;

3. 在处理湘0726民初1040号案件时,出现了严重的偏离事实,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行为将本案乱下判决书,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4. 对工作中存在审判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视而不见,不排查、不整改等问题的存在,引发湘0726民初1040号案的不良后果

三,群众纪律方面:

1.漠视群众利益,对待群众诉求冷硬横推,把当事人的电话也拉黑并且詹佳自己说还有录音。詹佳严重脱离群众,违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对待群众诉求态度恶劣、敷衍了事,刻意刁难,明确拒绝解决问题,导致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

2. 漠视群众急难愁盼,严重伤害群众感情;自此案判决后詹佳还跟我们磨市政府分管政法的领导打电话叫我马上到村部进行质问,6月27号这是第2次居然又还到我家里来了,叫我再不反映此事了。这明显的就是威胁和恐吓当事人

3.滥用职权,违规用权,造成不良影响,对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事项敷衍了事,未依法组织举证质证、未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证据材料,仅凭片面材料推进工作,存在程序违法、工作流于形式的问题;

四,举报请求:

1. 恳请石门县纪委监委对詹佳不作为、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滥用职权的问题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全面查清违纪违法事实;

2. 恳请贵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对被举报人作出严肃处理;

3. 恳请贵单位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解决本人所反映的问题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无任何捏造、歪曲、夸大事实的情况,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石门县委网信办 2025-12-19 09:45:45

    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詹佳庭长不作为、滥用职权,处理案件时偏离事实、程序违法、判决不公”的问题。

    经核查,本案一审判决后,您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已作出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并就争议焦点---抚养权是否变更的问题,单独听取了年满十二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同时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抚养权归属是对子女抚养责任的阶段性划分,核心在于保障子女当前健康成长的需要,并非割裂亲子关系,请您理性看待法院判决。

    至于您反映的证据清单中“向言胜身份证造假”的问题,本院已作多次释明,现再次说明如下:原告起诉时,依据离婚时的民事调解书及您户口本上记载的姓名(即曾用名)提起诉讼。经庭审核实,您确已更名,但依据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确认被告主体身份具有同一性,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书中也明确载明了您现用名及曾用名的情况,程序正当,不存在造假行为。

    二、关于“詹佳庭长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经核实,您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曾情绪激动地联系承办法官。为妥善处理案件,防范化解风险,承办法官依据相关规定向当地政府通报案件相关情况,该做法符合工作程序,不存在“威胁和恐吓当事人”的情况。

    石门县人民法院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