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5
涉及单位:新宁县金石镇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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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新宁县纪委公安局督察室:举报人:王卫,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金石镇永济村5组,身份证号码43052****012080219。被举报人:易炫宇,男,新宁县公安局金石镇派出所民警,现任职务:副所长。事由:2023年2月21日,我挖机被嫌疑人王振华和山河智能公司业务员盗走,事发后,我向新宁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金石镇派出所接警由易炫宇副所长接警处警后,就没有任何文字依据和法律依据答复我,处警接警也未果。2023年10月8日,本人又以炮机被盗向新宁县公安110处警中心报擎,并提交被盗炮机购买收据(28000元)要求公安机关破案立案。又是易炫宇副所长接警他给了一张警情处理告知书给我《称民警调查清楚后,该案提请新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进行研究,经研究一致认为的报警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养管辖》。就不了了之。2025年9月8日,我再次向新宁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再次请求公安局机关立案破案,110指挥中心的接警人员要我去金石镇派出所去处理,当到了派出所副所长李二雄接待了我,又对我进行了问话。了解情况后,李副所长要我等消息,他去公安局法制大队汇报案情,是否构成盗窃,等到下午之后,那民警说到法制汇报,法制的领导说不构成盗窃罪不予立案,就给了一张报警案件登记表给我,且在报警案件登记表中称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查报警人与王振华产生经济纠纷,两人对干挖机的产权归属产生纠纷。其实接警民擎根本没岀現场。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多次接到当事人报警情况下,不受理,不说明情况,不开展调查立案处理,不出具立案与不立案决定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12条之规定,是不作为,读职行为,请求新宁县公安局督察室依法督促立案,还百姓一个公道,彰显法律尊严。举报人:王卫日期2025年12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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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网贴我局已收悉,并将网贴反映情况移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2023年10月20日,王某到金石派出所报案:称其购买的一台挖机被其侄儿王某华盗走。接报警后,金石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进行调查。经调查,2018年1月20日王某在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5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SWE150型号挖机,其中:首付17万(含王某华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王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王某用之前的山河智能70旧挖机置换抵了6万元),按揭款39万元(含王某华支付了按揭款13000元,王某支付了按揭款237000元),担保人为王某华。后因未及时还款,湖南山河智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起诉王某、王某华,王某华将剩余尾款95000元还上,双方签订了挖机转让协议,协议注明该挖机的所有权为王某华所有,后王某华将此挖机以10.4万的价格卖掉。
调查清楚相关事实后,经我局法制大队与金石派出所进行研究,一致认为该警情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于2024年1月8日向报案人王某出具《警情处理告知书》,建议王某自行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某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予以签字确认。
2025年9月8日,王某向我局金石派出所报警,称王某华于2023年卖挖机时,还将他的一台炮机卖了,但王某未能向金石派出所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下一步,我局金石派出所将对王某反映炮机被盗一事进行取证调查,如有证据证明王某炮机被盗,我局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新宁县公安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