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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新宁县金石镇派出所

时间:2025-12-05

涉及单位:新宁县金石镇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举报信,新宁县纪委公安局督察室:举报人:王卫,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金石镇永济村5组,身份证号码43052****012080219。被举报人:易炫宇,男,新宁县公安局金石镇派出所民警,现任职务:副所长。事由:2023年2月21日,我挖机被嫌疑人王振华和山河智能公司业务员盗走,事发后,我向新宁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金石镇派出所接警由易炫宇副所长接警处警后,就没有任何文字依据和法律依据答复我,处警接警也未果。2023年10月8日,本人又以炮机被盗向新宁县公安110处警中心报擎,并提交被盗炮机购买收据(28000元)要求公安机关破案立案。又是易炫宇副所长接警他给了一张警情处理告知书给我《称民警调查清楚后,该案提请新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进行研究,经研究一致认为的报警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养管辖》。就不了了之。2025年9月8日,我再次向新宁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再次请求公安局机关立案破案,110指挥中心的接警人员要我去金石镇派出所去处理,当到了派出所副所长李二雄接待了我,又对我进行了问话。了解情况后,李副所长要我等消息,他去公安局法制大队汇报案情,是否构成盗窃,等到下午之后,那民警说到法制汇报,法制的领导说不构成盗窃罪不予立案,就给了一张报警案件登记表给我,且在报警案件登记表中称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查报警人与王振华产生经济纠纷,两人对干挖机的产权归属产生纠纷。其实接警民擎根本没岀現场。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多次接到当事人报警情况下,不受理,不说明情况,不开展调查立案处理,不出具立案与不立案决定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12条之规定,是不作为,读职行为,请求新宁县公安局督察室依法督促立案,还百姓一个公道,彰显法律尊严。举报人:王卫日期2025年12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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