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2
涉及单位: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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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举报长沙卓美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减肥为噱头,通过虚构成功案例、夸大产品功效、分阶段诱导消费等方式,向本人销售无减肥功效的普通食品(“天草汉方植物代用茶” 等),并将本人信息转交长沙辉秉顺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以 “营养师办公室” 名义持续诱导消费,先后收取费用共计 12988 元(628 元 + 3360 元 + 9000 元)。本人服用产品后无任何减肥效果,要求二公司提供资质、退还费用时,对方拒不提供资质信息且以 “产品拆包” 为由拒绝退款。二公司行为构成联合欺诈,涉嫌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主观恶意明显,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现依法举报,要求市监部门依据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对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并。或移送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电话内容无法上传,请有关部门与我取得联系提供邮箱。)
完整事实经过(按时间线详述)
1.2025 年 10 月 7 日:本人因有减肥需求,通过微信添加 “长沙卓美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企业微信号(对应证据材料第 1 页)。添加后,该公司客服(“专业减肥刘老师”)立即向本人发送减肥成功案例,包括 “何大姐掉秤 41 斤”“某姐妹减 20 斤”“李女士减 15 斤” 等内容,后续每日均向本人推送大量类似减肥成功案例及产品宣传内容(对应证据材料第 2 页、第 3 页)。
2.2025 年 10 月 10 日:
◦本人向客服告知自身身高 1 米 6、体重 140 斤,明确询问 “想减 20 斤左右,能否减 30 斤”,客服回复 “购买套餐 3(价格 628 元),60 天可减 25 斤左右脂肪”(对应证据材料第 4 页)。
◦本人质疑 “减肥后是否反弹”,客服明确承诺 “做的是瘦身不反弹效果”(对应证据材料第 4 页)。
◦本人按客服要求提供收货地址、联系电话,通过客服发送的收款码分两笔支付 628 元(100 元 + 528 元)(对应证据材料第 5 页);客服随即提供顺丰快递单号:SF3275661482716(对应证据材料第 6 页)。
1.2025 年 10 月 12 日:本人收到快递货物,货物名称为 “天草汉方植物代用茶”,将产品拍照发送给客服核对,客服确认无误,并提醒 “注意接听 020 开头电话,瘦身顾问会联系”;本人于当日开始服用该产品(对应证据材料第 7 页)。
2.2025 年 10 月 15 日:一名自称 “曾老师” 的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本人,要求添加微信,本人为确认安全性,向 “专业减肥刘老师” 咨询是否可添加,客服回复 “可以”(对应证据材料第 8 页)。
3.2025 年 10 月 18 日:
◦曾老师通过电话 020282520006 联系本人(通话有录音转文字记录),通话 6 分 12 秒处要求 “停止服用 628 元购买的产品,先放好,待 7-10 天调理改善后再结合使用”;通话 01 分 17 秒处称 “产品为植物型,主要做内部调理,排垃圾湿气、提代谢,之后再减重”;通话 02 分 17 秒处介绍 “好方案含小分子,保养卵巢、收紧皮肤;普通方案仅减重、改善身体”(对应录音转文字材料)。
◦本人按要求添加曾老师微信(备注 “营养师办公室”),将截图发送给 “专业减肥刘老师” 确认,对方回复 “是这个微信”(对应证据材料第 7 页)。
◦曾老师通过电话要求本人付款 3360 元购买 “调理产品”,本人付款后向 “专业减肥刘老师” 质疑:“此前说产品能减肥,为何现在推荐保养卵巢产品?何时能减下来?” 客服回复 “不要着急,身体健康了自然就减了”“马上给你减了”(对应证据材料第 8 页)。
◦本人进一步追问 “产品宣称修复皮肤、子宫保养,需多少天调理好?是否影响减肥?” 客服回复 “老师是帮你减肥的,因你代谢不好,方案兼顾调代谢、皮肤和卵巢保养,直接联系曾老师即可”(对应证据材料第 8 页)。
1.2025 年 10 月 21 日:“营养师办公室”(曾老师微信)向本人发送顺丰快递单号(SF3290189444666)及截图(对应证据材料第 10 页);本人收到货物后,将产品截图发送给对方确认,对方确认无误并告知服用方法(对应证据材料第 18 页)。
2.2025 年 10 月 22 日:“营养师办公室” 微信向本人发送产品服用说明;本人接到 02028252001 来电,询问 “是否更换电话号码”,对方回复 “是分机号码”,并指导继续服用产品(对应证据材料第 18 页)。
3.2025 年 10 月 28 日:曾老师通过电话联系本人,要求拍摄腰围照片,本人拍摄后按要求发送(对应证据材料第 19 页)。
4.2025 年 10 月 29 日:
◦曾老师通过电话 02028252001 联系本人(通话有录音转文字记录),通话 32 分 16 秒处本人提及 “之前的产品还没吃完”,对方回复 “要吃,接下来吃这一个,不要吃完”,随后推荐三个新方案;通话 34 分 48 秒处本人询问 “1 万多块钱主要调理什么”,对方回复 “分解血液、内脏、皮下、肠道脂肪,让内循环更健康”;通话 43 分 23 秒处本人追问 “此次方案何时能减下来”,对方宣称 “1 周内分解 30-40 斤脂肪,50 天左右减 30 斤”(对应录音转文字材料)。
◦曾老师通过微信发送《刘江凤女士 - 分解脂肪评估表》,表中显示原始数据(腰围 99、胸围 98 等)及调整目标(腰围 85、胸围 72 等),宣称 “脂肪分解后曲线清晰”(对应证据材料第 20 页)。
◦曾老师要求本人付款约 1 万元,本人质疑 “此前未告知需第三次付款”,对方称 “此次是减重阶段,此前为调理阶段,后续无任何费用”;协商后本人付款 9000 元,付款前确认 “9000 元是产品钱,无服务费”,对方予以确认(对应微信沟通记录)。
◦当日 18:00 左右,本人将 9000 元付款账单截图发送给曾老师,对方随即发送 “某客户两三个月减 21 斤” 等案例(对应微信沟通记录)。
1.2025 年 10 月 30 日:“营养师办公室” 微信向本人发送三个客户成功案例,其中一张 “减肥后变漂亮” 的图片,本人通过百度搜索核实该图片来源于大众点评,非该公司真实客户(对应证据材料第 23 页、第 24 页、第 25 页)。
2.2025 年 10 月 31 日:
◦本人向曾老师微信质疑 “30 斤能否在 50 天内减下来?减不了就不要发货”“已过 20 多天,此前说一个月能减,到 11 月底减二三十斤没问题吧?” 对方回复 “您是 22 号开始用产品的(本人实际 12 号开始服用)”“能减下来,接下来每天称体重看变化”(对应微信沟通记录)。
◦本人虽存疑仍签收快递,将产品截图发送给对方核对数量,对方发送服用方式;本人于当日起按要求服用(对应微信沟通记录及签收记录)。
1.2025 年 11 月 1 日 - 11 月 7 日:本人严格按要求服用产品一周,每日称重,体重仍维持 140 多斤,一斤未减,至此确认产品无减肥功效,怀疑被骗(对应本人体重记录)。
2.2025 年 11 月 8 日:
◦本人就产品无效果向曾老师质疑,曾老师来电要求 “停止服用此前所有产品”(对应通话记录)。
◦本人通过微信向曾老师追问 “停下来怎么减?我还重了”,对方要求电话沟通,本人未接听;同时强烈要求对方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办公场地信息,对方拒不提供(对应微信沟通记录)。
◦经本人多次追问,对方才开具金额为 12200 余元的发票(记载 “食品和瘦身产品”),发票显示的公司名称为长沙辉秉顺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最初对接的长沙卓美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方并以 “产品拆包” 为由拒绝退款,无视虚假宣传问题(对应发票照片、微信沟通记录)。
后续咨询情况:本人就遭遇咨询专业律师,律师明确表示 “商家‘多少天减多少斤’的断言性承诺属虚假宣传”,且 “天草汉方植物代用茶” 为普通食品,无减肥、卵巢保养等功效,宣传内容无科学依据;同时指出长沙卓美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本人信息转交长沙辉秉顺科技有限公司,二公司构成联合欺诈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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