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2
涉及单位: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所等部门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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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柏树村荷树垅组委托代理人谢甲田,被授权代理原资兴市团结乡半垅村石头组、中心组、长陇组(“原半垅村三组”)村民集体林地林权纠纷一事。
事情原委
2008年,为响应资兴市委、市政府修建半垅水库的号召,原半垅村三组按政府统一部署举家搬迁至资兴市其他村组。2010年4月29日,原资兴市团结瑶族乡人民政府(现已并为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超越法定职权,擅自将原半垅村三组的300亩林地登记在自己名下(林权证编号:4306776021);并且,在办理案涉林地登记时,未以任何形式(书面、公告、口头通知等)告知原半垅村三组村民,未公示登记事项,未核查村民是否同意权属变更,也未听取半垅村三组村民异议,直接跳过法定程序完成了登记。
我们认为,原资兴市团结瑶族乡人民政府将本属于半垅村三组的法定合法财产,登记在自身名下,于理于法都是有问题的。为维护原半垅村三组的集体财产不被侵害,我们特以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柏树村荷树垅组的名义(注:因原半垅村三组建制解散,合并为荷树垅组),从2024年3月起,先后多次向资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局以及桂阳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登记和维权起诉,但都遭到了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的刻意阻拦与不当干预,导致维权程序迟迟无法推进。具体来说:
1)2025年1月,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柏树村荷树垅组出于向法院上诉,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雕刻村组公章一枚,但政法书记邵方振等以权压人、故意刁难,始终不愿意出具刻章证明。
2)2025年5月至10月,我们经资兴市自然资源局、资兴市政府办公室等,多次向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提出出具“原团结乡政府所办理的林权证,原团结乡政府与半垅水库的协议,以及原团结乡政府与原半垅村三组的协议”的请求,但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敷衍推诿,既不依法出具相关材料,也未给出明确的书面答复。
3)2025年11月,我们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但是,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政法书记邵方振,派出所所长黄凯,人民调解员黄朝阳等滥用职权公然干预司法程序,通过约谈、电话等方式对我们施压,胁迫我方撤回诉讼。这严重违反了司法独立原则,干扰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诉求
1)请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政法书记邵方振、派出所所长黄凯、人民调解员黄朝阳等人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程序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党纪政纪责任及法律责任。
2)请资兴市司法局综治办依法依规组织专项调解,并请相关部门督促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赔偿我方诉讼前后所产生的维权成本、误工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
投诉人:谢甲田
2025年12月1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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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局工作提出的建议。您反映的“资兴市团结乡半垅村村民集体林地林权纠纷一事”问题我局已知悉,收到您反映:“2)请资兴市司法局综治办依法依规组织专项调解,……”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12月5日-8日,我局工作人员先后到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资兴市自然资源局回龙山自然资源所、资兴市司法局回龙山司法所等单位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调取、查阅大量历史资料并走访了相关当事人。现已查明,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柏树村荷树垅组(注:原半垅村三组建制解散,合并为荷树垅组)与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之间就原半垅村三组300亩林地权属有争议。对方当事人即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认为原半垅村三组300亩林地权属办理程序合法合规、权属明确,拒绝就此事进行调解。
基于以上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等条文规定,您所反映的问题已不适合进行人民调解。
再次感谢并欢迎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和提醒,如有其它疑问,请致电:0735-3322349。
资兴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