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2
涉及单位:祁阳福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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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4月16日入职福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营业员职务,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职期间,被投诉单位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入职8个月以来,被投诉单位从未为本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未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在本人工作期间,福元堂安排本人在在法定节假日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安排本人加班,但仅按正常工作日标准支付工资,未依法支付三倍工资,克扣了本人应得的劳动报酬。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的规定。
由于被投诉单位存在上述“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本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2025年11月30日向被投诉单位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投诉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根本原因。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人现向祁阳劳动局社保局,祁阳政府提出投诉,恳请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被投诉单位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支付本人应得的工资差额,依法赔偿本人应得经济补偿金,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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