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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法院立案庭法官肆无忌惮的违法违纪行为谁可以来约束?

时间:2025-11-28

涉及单位:涟源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本人10月28日向涟源法院立案窗口邮寄了民事诉讼材料(书面起诉状,)10.29日收到, 到今天11月30日 已经整整一个多月了,本人为此事打了7次电话咨询涟源法院立案庭为何对本人的诉讼材料一直拖着不给办理,涟源法院每次回复都是不同的花样,第一次回复“已经分配给法官了”,之后就是法官出差了,后面就是再等等或者再等一天等等之类,至今已经一个月了,还没受理立案,今天涟源法院又以“另查,您曾于2023年8月16日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了共计17项诉讼请求,双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3)湘1321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现您再次提起诉讼,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等莫须有理由来拒绝立案(之前在涟源法院裁判的2024湘1382民初2306号也已相同的“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面上诉到娄底中院又发回涟源法院重审),也拒绝给本人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导致本人没办法向娄底中院提起上诉,涟源法院立案庭汪文娣法官的枉法行为不但明目张胆的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的法律规定,也完全在把本人在当猴耍了。 打电话过去咨询,本人常用的177开头号码打过去已经不接,换其它号码拨打就一打就接通, 询问为何不给当事人裁定书?一句“电话里告知了你情况了就可以,在涟源法院都是这样做的”, 本人不禁好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必须遵守本法。现在涟源法院汪文娣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已经严重侵犯了本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粗暴剥夺了本人的上诉权,请有关部门出来好好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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