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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祥区法院法官渎职枉法,给企业造成数千万损失的举报信

时间:2025-11-28

涉及单位:大祥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举报人帝豪公司与伍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湘0503民初213号),业经湖南省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2016湘050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帝豪公司偿还伍仪借款本金15640000元及月2%的利息。

因本案明显系套路贷引发的虚假诉讼,帝豪公司,向湖南省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查处。经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调取银行流水,查明2016湘050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是伪造的。该案完全是一个串通起来的虚假诉讼、套路贷,所谓的伍仪向帝豪公司借款,就是陈奇志以550万元为基数,二天时间内通过四次转账给伍仪,每次转入伍仪账户后,伍仪即反过来转入陈奇志账户,循环往复四次,形成了伍仪转账1700万的银行流水,伍仪再以该单向转账流水为依据提起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二高二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虚假诉讼涉嫌刑事犯罪且所涉借款无效,该案民事判决明显错误,依法应予再审,

经大祥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25年3月13日向大祥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同时本案判决书的错误漏洞百出,非常明显。一方面,判决查明2015年2月2日、3月12日举报人即支付伍仪136万元,而伍仪在此之前从未向举报人提供过一分钱借款,却以二个多月后,即2015年4月23日、24日伍仪循环向案外人陈奇志的转账记录作为举报人借款的根本依据。同时判决书查明2015年5月26日、5月29日、6月23日归还原告利息68万元却又判决举报人从2015年5月24日起按2%的最高利率计算利息。明显从借款本金到利息都是逻辑混乱,不符合基本常理和法律规定。

大祥区法院收到再审检查建议后,伍仪等人通过多种关系长期出入大祥区法院勾兑,该案承办法官安慧军作为一个长期被国企绥宁县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多次网上公开举报、臭名昭著的枉法法官,在审判委员会上,本应回避的安慧军法官不但公开参加会议,力挺不予再审,加上伍仪等人多次幕后和审判委员会关键委员们的工作,导致大祥区法院对如此明显的错案拒绝启动再审。在检察院多次通知伍仪、陈奇志来检察院说明情况,伍仪和陈奇志均以各种借口逃避的情况下,大祥区法院对该民事案件以刑事案件才适用的100%无疑的证据规则,以刑事案件“口供为根本”的历史传统办案模式,要求立案庭以没有伍仪和陈奇志“口供”为由退回检察院。帝豪公司发现伍仪多次出入大祥区法院进行协调,帝豪公司严重怀疑伍仪与安慧军等人之间有非法的利益往来,不然大祥区法院也不可能违背民事案件只要51%的优势证据规则,更不会面对银行的书证,却以没有口供否定书证,以所谓的没有“口供”退回检察院。

如此明显的虚假诉讼,在中央一再强调打击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大祥区法院却以没有“口供”为由的荒唐说法将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明显错误的案件退回,造成帝豪公司数千万资产被错误执行,背后的故事只有安慧军等人自己清楚,恳请中纪委的领导,严查此案,帝豪公司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也相信近十年前的冤假错案,会有真相大白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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