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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武冈市公安局、武冈市人民法院司法不公的举报材料

时间:2025-11-20

涉及单位:武冈市公安局、武冈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武冈谭巨新被邻居潘泽文欺凌

武冈法院却判决谭巨新承担损失10余万元

对武冈市公安局、武冈市人民法院司法不公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谭巨新,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武冈市辕门口古山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690810****,手机号码1837399****。

谭巨新与潘泽文系邻居。2023年11月22日,潘泽文无故欺凌、殴打谭巨新。武冈市公安局在处理本案时,对潘泽文用重达近25公斤的石头砸坏谭巨新摩托车门这一关键事实不进行核实,而轻率追究谭巨新的刑事责任,幸好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及时纠错,决定对谭巨新不起诉。武冈市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民事纠纷时,不尊重客观事实,不敢担当,在明知没有证据证明谭巨新造成潘泽文右手骨折的情况下,从维稳角度考虑,不敢刚性判决而“和稀泥”,不敢驳回潘泽文的诉讼请求,反而判决谭巨新对潘泽文和本人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加上谭巨新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开支,谭巨新在无故被潘泽文欺凌的情况下,其权益不但没有得到公正地保护,反而要承担损失10余万元——这是一个农村家庭6年至10年的积蓄。

现谭巨新实名举报武冈市公安局、武冈市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时,枉顾事实和法律,不公正处理本案。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2日下午,谭巨新在家煮饭,潘泽文骑二轮电动车经过时下车,要求谭巨新将家门口那个大青石头(后经称重24.7公斤)移开,用那个大青石头砸烂谭巨新家的花盆,并恶语挑衅。谭巨新从厨房出来与潘泽文理论,潘泽文仗着自己年轻又身高体胖,即上前用左手掐住谭巨新的脖子,右手挥拳殴打谭巨新的面部,被邻居(女性,有耳聋)劝开后,谭巨新气愤不过,将潘泽文的电动车踢倒。潘泽文即跑到离谭巨新家门口约40米远的渠道边,去推谭巨新的三轮摩托车,想将车推翻。谭巨新也跑过去,潘泽文正回头又奔向谭巨新房屋方向,两人迎面肩膀相碰,潘泽文仰面跌倒。潘泽文随即起身又跑回谭巨新的家门口,抱起那个约25公斤重的大青石砸在谭巨新的三轮车左门上,留下凹陷痕迹。砸车后潘泽文仍不解气,返过身来将谭巨新仰面打倒在地,骑在谭巨新身上,抡起双拳朝谭巨新头部面部一顿乱打,致谭巨新左嘴角出血,面部、头部多处受伤,持续一分多钟后被邻居拉开,潘泽文又跑回自己家中拿出锄头,言要打死谭巨新,被他父亲拉住。之后,潘泽文说自己右手痛,几个月之后,他因右手骨折,构成轻伤。

整个纠纷过程,谭巨新没有打过潘泽文一下,这一点派出所的调查能证实,潘泽文自己也承认。当天谭巨新在派出所做了问话记录,而潘泽文以手痛为名,是一个多月以后才到派出所做记录,但潘泽文对自己两次殴打谭巨新的事实只字不提,还谎称是随地捡了个小石头砸了谭巨新的车。

以上事实有派出所、检察院的调查、伤情鉴定、痕迹鉴定、法院的审查证实。

二、举报理由和依据

(一)2023年11月22日,潘泽文挑起矛盾,激化矛盾,积极实施暴力行为,殴打谭巨新;谭巨新没有殴打潘泽文。在潘泽文与谭巨新的纠纷中,潘泽文应承担全部过错和责任,谭巨新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

1、潘泽文积极挑起矛盾、激化矛盾。谭巨新屋前的公共道路足够车辆通行,但过往车辆却习惯碾压他家走廊通行,给他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隐患。谭巨新为防止过往车辆碾压其房屋走廊,把一块重约25公斤的青石头摆放在房屋走廊上,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完全符合社会情理。潘泽文要求谭巨新将那块青石头搬离,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态度非常蛮横,谭巨新拒绝潘泽文蛮横无理的要求,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过激的言行。是潘泽文冲上去就用左手掐住谭巨新的脖子,右手挥拳殴打谭巨新的面部,被邻居劝开后还搬起那块25公斤的青石头,砸坏了谭巨新家的两个花盆,所以是潘泽文激化矛盾。在此过程中,谭巨新没有任何过错。

2、潘泽文右手受伤不是谭巨新的伤害行为导致,谭巨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潘泽文所述谭巨新将其推倒在地致其右手受伤不属实。理由如下:

(1)、在潘泽文提交的证据中,只有潘先成陈述谭巨新猛力把潘泽文推倒在地,而潘先成是潘泽文的父亲,且没有出庭接受法庭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其证言依法不能被采信。在本案民事诉讼中没有被双方作为证据提交的本案刑事部分证据,如武冈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等,因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不能作为本案民事纠纷的证据。潘泽文方所引述的本案刑事部分侦查阶段的证据,已经被检察机关所否定的内容,也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潘泽文陈述谭巨新推倒他,他用右手掌撑地导致右手骨折,不符合事实和情理。若是潘泽文倒地时能形成这么重的伤,那他手掌接触路面时应有表皮擦伤,但从他的病历资料来看,他的右手手掌并没有任何外伤,显然与事实不符。

(3)、根据本案纠纷发展的顺序,潘泽文在谭巨新摩托车边跌倒在地之后,迅速爬起来,见周围没有趁手的东西用来破坏谭巨新的摩托车,往回跑到谭巨新家门口(距离将近30米),搬起那块重约25公斤的青石头砸在谭巨新摩托车的车门上,然后用双手把谭巨新打倒在地,骑在谭巨新身上,用两个拳头不断殴打谭巨新的头部和面部,导致谭巨新头、面部多处软组织受伤。潘泽文在派出所调查和法院庭审过程中一直谎称他是用左手拿着一块小石头砸坏了谭巨新的摩托车门。派出所对被潘泽文砸坏的摩托车门痕迹当时就拍了照片,这个痕迹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那块重约25公斤的青石头尖与谭巨新摩托车左侧车门被砸坏的痕迹吻合。 他满口的谎话,意在掩盖他右手骨折是发生在他跌倒爬起来砸了谭巨新摩托车门之后的事实真相。

如果潘泽文跌倒在地时右手已经骨折,那之后他就没有能力搬起重约25公斤的大青石头再步行近30米远,砸坏谭巨新的摩托车车门,也没有能力把谭巨新打倒在地,并打伤谭巨新头面部。所以,潘泽文右手受伤骨折的时间是在他把谭巨新打倒在地之后,而潘泽文把谭巨新打倒在地并骑在谭巨新身上之后,谭巨新只是本能地用双手保护自己的头、面部,并没有对潘泽文实施伤害行为。

(4)、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在综合侦查阶段的全部证据,并经实地走访调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谭巨新推倒潘泽文而导致潘泽文受伤。本案民事诉讼中,潘泽文提交的证据比刑事侦查证据要少得多,而且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案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直接否定了潘泽文方的主张,进一步支持了谭巨新方的主张。故而,在本案民事诉讼中,潘泽文的主张更加不应得到支持。

所以,潘泽文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谭巨新将其推倒在地而导致其右手骨折。假如潘泽文右手是在本次纠纷中骨折,那只可能是在纠纷的最后阶段,即他骑在谭巨新身上不停殴打谭巨新头、面部时导致右手骨折。或者潘泽文右手骨折根本就和本次纠纷无关。

(二)假如潘泽文骑在谭巨新身上不停殴打谭巨新头、面部时导致其右手骨折,因谭巨新并未殴打潘泽文,他本能地用双手保护自己的头、面部,阻挡潘泽文殴打的行为不是对潘泽文的伤害行为,而是正当防卫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根据以上规定,当潘泽文殴打谭巨新时,谭巨新出于本能,用手保护自己头、面部,阻挡潘泽文殴打的行为完全构成正当防卫行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谭巨新对潘泽文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三、武冈市人民法院在本案民事纠纷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

(一)一审判决的基本情况。

2025年3月,潘泽文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谭巨新赔偿其损失189882.7元。2025年4月,谭巨新提起反诉,要求潘泽文赔偿其损失12524.44元。本案案号为武冈市人民法院(2025)湘0581民初1291号。

2025年10月30日,谭巨新接到武冈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1、原告潘泽文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潘荣霖、潘先成、陈士林的生活费)、摩托车修理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87912.56元,由被告谭巨新负责赔偿50%,即93956.28元;

2、反诉原告谭巨新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包括两个花盆的损失和三轮摩托车的损失)、损伤程度鉴定费、痕迹吻合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2024.44元,由反诉被告潘泽文负责赔偿50%,即 6012.22元;

3、上述第一条与第二条两抵后,由被告谭巨新赔偿原告潘泽文 87944.0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4、驳回原告潘泽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谭巨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武冈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且法律适用错误。

1、本案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和法律适用说理部分,有意回避了双方纠纷发生的详细过程这一基本事实的焦点内容,并导致对双方的过错和责任划分不正确、不公平。

本案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及责任的划分,需要从矛盾纠纷的起因、激化、进程,主要伤害行为的实施过程,伤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全过程考量,而本案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回避了以上焦点内容。

综合考虑本案纠纷发生的全过程,潘泽文无故挑起矛盾、激化矛盾,对谭巨新及谭巨新的花盆、摩托车一再实施激烈的暴力行为,所以潘泽文具有全部的过错,应该对谭巨新的人身及财物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谭巨新是被动防卫和挨打的一方,没有任何过错。

2、一审判决认定潘泽文右手受伤由谭巨新的伤害行为导致具有“高度盖然性”,系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上综合全案证据,尤其是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案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明确证明,潘泽文右手受伤由谭巨新的伤害行为导致是没有任何可能性的。

首先,基于以上第1点意见,一审判决并没有明确认定潘泽文的右手受伤是由谭巨新的何种伤害行为导致的。其次,结合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案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潘泽文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本纠纷中事情发展的顺序,已经明确否定了潘泽文所主张的谭巨新把其推倒导致其右手受伤的观点。再次,潘泽文一再声称,他是用左手拿了一块4斤至5斤的石头砸陷了谭巨新的摩托车车门,是做虚假陈述。派出所在补充侦查中,现场并没有找到潘泽文所声称的石头,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案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已经证明潘泽文这一陈述是虚假陈述。而潘泽文一再做虚假陈述,意在隐瞒真相,达到诬陷谭巨新伤害其右手的目的。

3、潘泽文骑坐在谭巨新身上不停殴打谭巨新头、面部时,若因谭巨新本能抱头防护的行为导致其右手骨折,谭巨新的此种行为不是对潘泽文的伤害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正当防卫是法定免责事由。

4、谭巨新预交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费8160元,因潘泽文作虚假陈述、否认该事实而产生,当然应该由潘泽文全额承担。

5、综合全案来看,上诉人谭巨新是被霸凌、被伤害的一方,然而谭巨新的权益不但没有得到保障和维护,反而被刑事拘留5天,而且按一审判决,谭巨新还要承担10多万元的损失。

所以,本案民事纠纷一审判决是要求“法向不法让步”的错误判决,应该予以撤销和纠正。

四、武冈市公安局在处理本案刑事部分时存在的问题

本案纠纷过程中,潘泽文搬起一块重达近25公斤的大青石块砸坏了谭巨新三轮摩托车的左侧车门,这说明潘泽文在砸谭巨新摩托车之前,右手并没有骨折。潘泽文对此否认。这是本案弄清楚潘泽文右手骨折时间的关键事实。在本案刑事部分公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此关键事实并没有予以重视,于是谭巨新向办案警察提供证据,要求办案警察查清以上事实。但是办案警察并没有就此进一步调查取证,而是全盘采信潘泽文的相关虚假陈述。而且,在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潘泽文击打谭巨新三轮摩托车的石头进行补充侦查时,办案警察也并未进一步调查取证,而是继续全盘采信潘泽文的虚假陈述,并向检察机关出具《关于潘泽文被故意伤害害一案的补充侦查内容的情况说明》,主观臆断潘泽文不是用那块近50斤的大青石块砸三轮摩托车。在本案民事一审阶段,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案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当时潘泽文是搬了那块重约25公斤的大青石块砸坏了谭巨新的摩托车门。

所以,武冈市公安局在办理本案刑事部分案件时,没有公正、全面地调查取证,凭主观臆断推论关键事实,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使谭巨新蒙冤被刑事拘留,并对本案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造成阻碍。

五、谭巨新的举报请求

(一)查明真相

潘泽文长期横霸乡里,在村里无故持菜刀追砍牌友、自建房时损毁邻里进入后山的必经通道占用为他的宅基地、多次上门到岳父家闹事,经常一言不合便扬言动手打人等,邻居敢怒不敢言。这个案件中,一直有邻居在场,但大家都惧怕潘泽文的报复,没人敢出来做证。以下几个事实请查清并予认定:

1、潘泽文称是用个小石头砸的车,然经鉴定是用那个本在谭巨新家门口的近25公斤的大青石砸的,法院为何不予认定?

2、砸车后,谭巨新被潘泽文打倒在地,被他骑在身上一顿乱打,有谭巨新背部沾有泥水的外衣,谭巨新头、面、嘴角伤痕为证,派出所为何不认定?法院为何不予认定?

3、按潘泽文所说,他倒地受伤后捡了个小石头砸车,现通过鉴定已证实三轮车是那个重约25公斤的大青石所砸,他右手骨折了,还能抱起那么大个石头跑约40米远吗?

4、本案事实足以能证实,潘泽文在用石头砸谭巨新的车时,根本就没有受伤,而潘泽文与谭巨新迎面相撞倒地还发生在他砸车之前,这些常理难道不能说明潘泽文受伤与他被谭巨新撞倒没有因果关系吗?

(二)依法处理

1、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和纠正武冈市人民法院的判决。

潘泽文故意挑起事端,恃强凌弱两次殴打谭巨新,而谭巨新从未还过手,现又证实潘泽文受伤不是因谭巨新相撞所致,谭巨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上级依法予以纠正。

2、请求公安机关撤销谭巨新的刑事立案。

3、对潘泽文长期横霸乡里的村霸行为,请求打击,还乡村“邪不压正”的朗朗正气,让群众安心生活。

潘泽文长期霸凌乡邻,在本案中故意挑起事端,恃强凌弱两次殴打谭巨新,编造谎言、扭曲真相,在派出所调查和法院庭审中无视法律和客观事实,对殴打谭巨新的事实只字不提,对自己受伤一事栽赃陷害,现谭巨新对武冈市人民法院、武冈市公安局在处理本案时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实名举报。

举报人:谭巨新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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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政件处理员 2025-12-16 08:36:23

    网友:

    你好!关于你贴中反映的情况,我院经核实,反馈如下:

    您反映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2025)湘058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你与潘某不服该判决已向邵阳中院提起上诉,该案正在审理中。



    武冈市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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