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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控告(2020)湘0723民初153号案件

时间:2025-11-13

涉及单位:湖南省常德中级法院,澧县法院执行厅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我案件号是(2020)湘0723民初153号,交通事故赔偿款!龚道海通过人事关系,交警划分责任五五责!不平责任!

龚道海早䢅54e许开三无机动报废车,在赶工地干活,路途中与刚买烟起步骑三轮电动车相撞,至人死亡。(路面横截面有十四宽,路直视野无遮挡)

至今没有刑事拘留,执行期间可转移存款,可变卖澧县商品房,还省城房子,县法院查到银行存款要你自述!

强制执行中要打人二次(其中有一次敢在法院调解室打人,法院内有卢业峰等人)

对方是完成有能力赔偿的,.至今指拿八万十政府救助金澧县法院同意了案!我不同意,因为我资金差十多万,我写了提级监督申请书给常德中院樊英,申请书强列要求有书面回执!!!樊英好歹不给,还说宁愿不当局长,都不给书面回执,也不给书面不受理的理由!接带中还威胁我,叫来三名法警,强列要求查看我手机!!口头说终止此亲执行程序!原因是没有在造假困难户救助款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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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澧县网管办 2025-12-01 17:30:27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诉求已收悉,经查实,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判决情况
    原告张某忠诉被告龚某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湘072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龚某海赔偿张某、张某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7913.53元,自判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并驳回张某、张某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某忠于2020年5月8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湘0723执547号,并于5月18日向申请被执行人龚某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询了龚某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银行存款、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6月29日,在澧县澧南镇国土所查询了龚某海的建房信息,均未发现龚某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月13日,本院将龚某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约谈了张某忠,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下一步的处理意见,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某忠表示无异议;7月14日,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向张某忠送达。
    2020年9月2日,本院在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档案库里查询到了龚某海的建房土地登记卡(该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无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随即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后因该房屋系集体土地,无双证,致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不能。同年11月4日,案外人明星仁等5人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12月30日审理终结,以(2020)湘072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案外人未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裁定于2021年3月22日生效。2021年4月7日,本院组织双方选定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因该房屋未登记建筑面积,评估公司无法作出评估。承办人多次与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协调,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完成了该房屋的测绘、评估程序,确认房屋建筑面积为464.13㎥,估价789 999.00元。2021年7月21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该案,案号为(2021)湘0723执恢116号。本院2次通过淘宝网对上述评估的房屋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后,本院以第二次流拍价604 349.23元对该房屋进行了变卖,因无人应买未成功。2021年12月23日,该案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21年12月31日将终本裁定书向张某忠送达,张某忠拒绝签收。
    2023年8月2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卢业锋、执行局副局长彭杰前往长沙市龚某海女儿住处(龚某海由女儿照顾身体),因龚某海身体原因(龚某海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不符合拘留条件,未采取拘留措施。龚某海的子女愿代为履行部分义务,但张某忠认为金额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5月6日,本院执行局副局长彭杰与县委政法委、澧南镇政府及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信访人张某忠共同前往长沙市龚某海处执行本案,并核实龚某海本人因身体原因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另查明,被执行人龚某海本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非常高且无着落,且龚某海及其家属对该案判决不服,故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积极配合。
    之后,张某忠向本院提供龚某海房产信息,并请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交易明细。2024年1月4日,经本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张某忠共同调查,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信访人张某忠提供的被执行人龚某海2016年4月22日登记的不动产线索不属实。2024年2月29日,本案承办人向金融机构提取了被执行人龚某海自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5月13日的银行交易明细记录,并告知了张某忠。
    2025年3月1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是龚某海于2025年3月21日前支付张某忠、张某(本案申请执行人)8万元,对本案余下的所有执行款项张某忠、张某自愿放弃。张某忠、张某对本院冻结龚某海、易某珍的财产予以解除,双方当事人再无任何纠纷;二是本院通过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救助5万元,救助款于2025年上半年或2025年下半年到位后发放给张某忠、张某;三是澧南镇人民政府从维稳的角度给予张某忠、张某援助5万元。此款于2025年3月21日前到位后发放。张某忠、龚某海的代理人均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已执行完毕。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给予张某忠救助款3万元。2023年1月,澧县政法委、本院救助委员会对张某忠共救助2次,共计6万元。2025年3月21日前,龚某海已支付给张某忠、张某8万元,澧南镇人民政府援助款5万元已发放给张某忠、张某。综上,经本院执行到位8万元、各方救助共计14万元,张某忠共领取款项22万元,常德中院的救助款5万元已申报,现正由市政法委进行核实、审查后予以发放,但张某忠拒绝在息诉息访承诺书上签字,导致司法救助未能成功。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龚某海已按约支付8万元,本院已履行法定职责。
    三、核查办理情况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张某忠信访件高度重视,2025年5月23日、2025年10月,本院院长、执行局局长共同接访张某忠,向其释法明理。因张某忠多次反悔执行和解协议,故该信访矛盾一直未能完全化解,下一步我院会继续做好张某忠的信访稳控工作。
    欢迎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


    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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