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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责令限期腾退非法占用动凹岭茶山的报告

时间:2025-11-03

涉及单位:千家湖农庄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我王家自然村集体所有的动凹岭茶山(又名倒凹岭,权属证号:嘉林证广字第0102号)被尧凤村村民吴文录非法占用经营,经本集体依法决议收回并书面通知后,吴文录拒不搬离。现特向贵政府报告情况,请求依法责令吴文录限期腾退茶山,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说明

1.土地权属清晰,动凹岭茶山系王家自然村集体所有的山林,已依法登记并持有《嘉林证广字第0102号山林权证》,权属明确无争议。

2. 非法占用事实经过

该茶山于2002年4月出租给广发乡游乐业公司,租期5年,2007年4月到期后未续签合同。

到期后,尧凤村村民吴文录在未与本集体签订任何书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茶山经营餐饮服务业,仅每年缴纳少量租金,其占用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2024-2025 年租金期限已届满,吴文录继续占用茶山已构成非法占有。

二、已采取的法律行动

1. 依法形成集体决议,本集体于2025年10月8日召开村民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关于依法收回动凹岭茶山集体经营权并由本集体统一组织经营的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2. 正式通知程序已完成,2025年10月10日本集体已向吴文录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于2025年10月31日前搬离茶山、腾退土地。但吴文录至今拒不履行腾退义务。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四、具体请求事项

1. 请予备案与确认,恳请贵政府对王家自然村收回茶山的决议及已履行通知程序的情况予以备案和确认。

2. 责令限期腾退,请求贵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责令吴文录立即搬离茶山、恢复土地原状。

3.支持合法维权,如吴文录仍拒不腾退,本集体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维护权益,请贵政府对村民合法维权行动给予支持。

4.履行监管职责,恳请贵政府积极履行山林承包经营主管职责,对吴文录的非法占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保障本集体权益。

五、附件材料

1.《山林权证》(嘉林证广字第0102号)复印件

2.《王家自然村村民会议决议书》复印件

3.2025年10月10日向吴文录发出的书面通知

本集体坚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恳请贵政府高度重视此事,及时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合法经营秩序,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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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禾县互联网宣传管理中心 2025-11-28 14:33:16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土地纠纷情况
    1、关于合同与租金情况。涉事地块(含茶山)属于千家洞水库管理范围,原王家自然村与广发乡游乐公司2002年签订了租赁协议,于2007年到期,后续未签订书面续签合同,但农庄经营者每年向王家自然村支付1600元用地租金(截至2024年仍在收取),同时向千家洞水库管理所缴纳租金。
    2、初始争议起因。2025年9月24日,嘉禾县千家洞水库管理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嘉禾县千家洞水库管理所岛窝岭土地使用权招租公告》,拟对岛窝岭(原千家湖农庄经营地块)进行公开招租。9月29日,王家自然村村民获悉后,以“该地块权属归本村集体所有”为由,向我镇政府提交书面诉求,引发权属争议。
    我镇接诉后第一时间介入,组织王家自然村代表与千家洞水库管理所协调。王家自然村提供1981年山林权证、2002年用地补偿协议等材料,主张争议地块属村集体所有。千家洞水库管理所以1988年权属界线协议书为依据,主张地块属水库水面用地。经核查国土历史现状影像,双方达成初步共识:认可争议地块“部分属水库水面用地、部分属王家自然村集体土地”,但因历史沿革久、界址及面积难以精准界定,决定搁置权属争议、维持原有管理模式,千家洞水库管理所暂停该地块招租工作。
    3、后续争议情况。10月11日,王家自然村以“2002年与千家湖农庄签订的用地租赁协议已到期(协议期限5年,2007年期满)”为由,组织有关人员对千家湖农庄下达限期搬迁通知。要求该农庄于10月31日前进行搬离,否则将采取“堆土砌墙”等方式干扰农庄正常经营,王家自然村与千家湖农庄因此产生纠纷。
    二、目前进展
    双方已同意在政府主持下,以"续签合同、提高租金"为方向继续协商;目前双方就具体租金数额和租期等条款仍在进一步协商中。
    三、下一步措施
    1.继续推动双方协商,力争早日达成协议;
    2.坚决依法处置任何通过堵路、聚集等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行为,引导广大村民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广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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