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03
涉及单位:常宁市水口山经开区管委会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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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注册在常宁市本地的新能源投资、建设、运营的企业,致力于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现举报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口山经开区管委会”)无明确政策依据、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我司在园区内投资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手续,严重违反国家及湖南省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精神,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 项目基本情况与背景
我司拟计划在常宁市水口山经开区内,湖南华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非化工企业)的厂房屋顶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该厂房不属于A类防火等级建筑,符合建设光伏电站的安全条件。此前,曾有其他投资方就同一厂址办理过光伏项目备案,后因自身原因放弃建设。经我司与原备案单位充分沟通协商,其已明确同意放弃该项目的后期建设,并支持我司重新办理备案。
二、 备案受阻过程与违规事实
自2025年4月起,我司正式向水口山经开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在此之前,电网企业已出具了并网容量确认文件,明确表示可以办理并网。然而,在后续的备案过程中,水口山经开区管委会以各种理由层层推诿,迟迟不予办理,至今已逾半年。
我司认为,水口山经开区管委会的行为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违反备案管理权限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
根据《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的通知》(常发改〔2023〕79号)明确规定:“园区内的项目由水口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权限进行备案。” 该文件为水口山经开区管委会设定了备案职责,但其并未依法履行。
2、变相增设备案前置条件,违反国家“放管服”精神。
国家能源局在《2024年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禁止地方通过“设置不合理门槛、强制签订合作协议、缴纳费用”等方式违规增设备案条件。水口山经开区管委会在无任何省级明确文件禁止化工园区内非化工企业建设光伏项目的情况下,以园区性质为由拒绝备案,实质上是私设门槛,与国家清理备案障碍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3、未能提供明确、书面的不予备案依据。
在我司长达半年的沟通中,水口山经开区管委会始终未能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说明不予备案的具体政策依据,其行为不符合行政规范性、透明性的基本要求。
三、 我司项目完全符合各项政策要求
1、产业政策符合性:新能源产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能源转型的重要方向。
2、备案权限合规性:项目完全符合常宁市关于园区内光伏项目由水口山经开区管委会备案的规定。
3、建筑安全符合性:项目利用的是非化工企业的非A类厂房,建筑结构与用途均满足光伏项目建设要求。湖南省及国家层面均未出台文件禁止化工园区内的非化工企业建设光伏项目。
4、电网接入可行性:电网企业已出具可并网确认,证明项目在技术上具备接入条件。
四、诉求
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水口山经开区管委会:立即停止对我司光伏项目备案的无理拖延和推诿。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常宁市相关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规定,依法为我司项目办理备案手续。
2、对水口山经开区管委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备案的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我们坚信,在国家大力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新能源发展的背景下,此类“中梗阻”问题应得到彻底纠正。期待贵单位的公正处理和明确答复。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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