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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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石门星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5-10-29

涉及单位: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于2025年3月与石门星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立网络推广合同,至今对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在我司催促下,对方一拖再拖并未处理。严重耽误我司原推广计划时间。严重影响我司业务拓展。于2025年7月已在平台投诉,对方公司协商表示会在后面一定给我处理,按合同进行推广告。现在过去3个多月了,还是一样情况,并未得到解决,并且对方一直不接电话。口头同意退费却一直不执行,从一开始就没准备退费,请工商部门严查此公司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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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门县委网信办 2025-11-18 11:30:03

    尊敬的市民:
    你好,你于2025年10月29日的留言已转至我局办理,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你于2025年5、7月分别向我局投诉过该公司,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市民表示可以继续看推广效果,不再要求该公司退费,认可处理方案。市民此次投诉反映:与该公司协商后一直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投诉的问题该公司并未实际解决,、要求退还市民的推广费用。现回复如下:经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调解,该公司表示2025年11月20日之前退款800元,市民对此无异议。如该公司再次不履行承诺,我局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因市民是为自己公司经营购买星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推广服务开发的产品再进行二次推广销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范畴,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因此,依照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民“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我局不予受理,建议市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告知市民处理情况。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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