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5
涉及单位:益阳市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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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2日我驾驶车辆在益阳市银城大道的金盆山收费站(互通)路口至碧云峰路口路段行驶时因为超速被记录违法事实,此路段限速70公里每小时,我当时车速112公里每小时,超速60%。我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根据最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点规定“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因此我认为此次处罚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具有法律效益。我在发现违法事实被记录后及时通过交管12123APP郑重提出申诉,但益阳交警将我申诉退回且对反应问题无任何正面回答,望湖南省公安厅、益阳市交警大队认真处理,努力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不让百姓寒心!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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