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08
涉及单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支
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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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依法实名投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滨州公司”),因其无理拒赔、泄露信息、干扰维权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举报人信息如下:
孟闪玲,女,住址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苏家村。
被投诉人信息:
人保滨州公司。
投诉诉求如下:
1. 责令该公司立即依约赔付本次住院医疗费用,恢复保单有效状态;
2. 要求该公司出具由省级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续保确认书》,承诺不得以本次理赔为由拒绝续保或变相拒保;
3. 依法查处该公司违法泄露、滥用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并通过单位、村委施压等恶劣行为,责令其向我书面赔礼道歉;
4. 依据《保险法》第116条、第158条、第171条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绝不姑息。
事实与经过:
2024年3月14日,我通过业务员刘树霞在手机端为我父亲投保“百万医疗险”(保单号001353602174178,保额200万元)。投保前,我已如实告知父亲日常饮酒、无慢性病史,并多次询问“是否出险后下年就不会再保了?”业务员均明确承诺“不会”。业务员全程拿着手机操作,仅让我们刷脸、签字、缴费,并未出示保险条款,合同系事后很长时间才补发。
2025年2月12日,第二年保费扣款成功,保单续保生效。
2025年3月14日至24日,父亲因身体不舒服住院,产生医疗费用约1.4万元。
2025年4月8日,我向业务员提交理赔资料,对方一直说“可以正常理赔”,但以“人在外地”出差为由一再拖延。
2025年5月14日,保险公司出具《核保通知函》,以“未如实告知肺结节”为由“延期受理”。
2025年5月30日,公司出具《理赔拒付通知书》,认定“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付并终止合同。
2025年6月起,我多次通过12345、95518等渠道投诉,并提交证据。保险公司态度反复,从最初“拒赔”转为“可正常理赔”,又以“再保公司不同意续保”为由推脱,后提出“一次性补偿3.3万元”。我方坚决反对此方案,坚持要求“正常理赔+保证续保”,因为我给老人家买这个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后续有个保障
该公司为应对考核,屡次在投诉后迅速“后台结案”,敷衍了事,甚至威胁“起诉我方”以阻止媒体曝光。
2025年7月29日,我先后前往滨州、济南两级公司当面交涉。市公司态度推诿,一问三不知;省公司亦以“不清楚、不了解”搪塞。我现场出示投保前录音等关键证据,对方承认销售环节存在瑕疵,但仍仅同意补偿3.3万元,拒绝续保。后滨州公司索要录音证据,我因已丧失信任予以拒绝,仅向济南方面提供。
韩超经理代表滨州那家保险公司联系我,放话说:只要我们把他们的违规操作捅给媒体,他们就立刻告我们。他们吃准了,一旦法院或政府接手,我们就会被“封口”,再想在媒体上发声就难了。
人保滨州公司违法事实与依据:
1. 恶意拒赔,滥用条款:投保时业务员仅询问“有无慢性病”,未问及“结节”。我作为投保人,对未知健康状况无法主动告知。我曾主动提议“先体检再投保”,业务员仍称“无慢性病即可投保”。保险公司滥用《保险法》第16条,属典型恶意拒赔。
2. 违法泄露个人信息,施压干扰维权:公司人员多次向村委、我所在单位打探信息并施压,严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及《保险法》第116条第八项。
3. 以补偿替代赔付,变相拒保:以“一次性补偿”替代法定赔付,规避续保义务,违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0条关于“保证续保”的禁止性规定。
4. 威胁骚扰,涉嫌违法:多次威胁、骚扰本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涉嫌行政违法。
5.严重失德:业务员竟建议我“向其他不知情公司投保”,性质极其恶劣。
我方已备齐以下证据,可随时提交:
· 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视频;
· 业务员提供的“百万医疗”产品截图;
· 住院病历、发票、费用清单;
· 《理赔拒付通知书》《核保通知函》;
· 12345、95518等平台投诉截图;
· 其他相关影像、照片、通话记录。
人保滨州公司从销售误导、恶意拒赔,到违法泄露信息、干扰维权,步步为营、目无法纪,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保险市场诚信基础。
特此严正投诉,请依法处理并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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