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7
涉及单位:湖南省原本记忆食品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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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6月25日在网购平台上下单了由原本记忆食品旗舰店售卖的老长沙魔芋干(山胡椒味),6月27日下午我在菜鸟驿站取出包裹后打开,发现商品包装内有一根头发,于是联系商家客服,客服表示他们属于十万级无尘车间,不可能出现这种问题,又表明头发在外层包装袋内,不影响食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头发属于典型的、不应存在于食品包装内的“异物”。即使它没有直接接触食物本身,但它存在于消费者最终打开包装并可能接触到食品的密闭空间内,这本身就构成了“混有异物”的情形。同上法条中的“污秽不洁”也可以适用。头发作为人体脱落物,出现在食品包装内,会使消费者对该食品的整个生产环境和过程的卫生状况产生严重质疑,认为其“污秽不洁”。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的卫生要求,包括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符合要求的洗涤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等。
头发出现在包装袋内,表明生产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之一:
人员卫生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员未正确佩戴发网、帽子或头发未完全包裹)。
生产环境清洁控制失效(有头发飘落未被发现和清除)。
包装过程管控不严(头发在包装过程中落入袋内)。
这些都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尽的、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义务。
我的诉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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