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25
涉及单位:郴州市劳动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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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6-25
涉及单位:郴州市劳动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我在2015年4月24日凌晨1点左右驾车(湘D7FJ96)从永兴县回郴州市区的路上,在郴永大道与石虎路的交叉路口在等红灯时,被后面一辆越野车(湘LD0053)追尾,由于后面车辆速度过快造成两辆车几乎报废,交警现场对越野车驾驶员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是137mg/ml,以属醉酒驾驶。事情相隔多日交警一直没有处理,后来我通过朋友调查得知湘LD0053车辆所属郴州市劳动局劳动就业中心许慕北副局长的专车,驾驶员秦湘伟也是许慕北的司机。于是我在5月5日直接去劳动局与许慕北副局长交涉。到目前正面交涉次数不少与一十次,但对方给出的答案是一样的。车是驾驶员秦湘伟在下班时间偷偷把车开出去会见女友的,事故是由他造成的,与劳动局无关。关于赔偿问题我只能找秦湘伟。我请问国家明文规定公车下班必须入库,外出必须有领导批示的放行条才能外出。那这个事情的整个原因是由于劳动局公车管理混乱,驾驶员没有安全驾驶意造成。劳动局怎么能推卸责任呢。
还有我去郴州纪委举报此事,两个月的时间得到回复是“郴州市纪委把这个公车私用的作风问题已经交由郴州市劳动局纪委查办,处理结果是对相关责任人做了书面检查的处分,在劳动局已经通报过了。”郴州市纪委作风办主任(唐主任)说:“他对劳动局上交的处理报告很满意。关于驾驶员的问责和处理问题郴州市纪委不会亲自查访,而且这个事故是由驾驶员个人行为造成就只能由他个人承担”请问郴州市纪委对这个严重作风问题而且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就能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理吗?
驾驶员已经以危险驾驶罪被收监,我的赔偿问题一直没着落,难道我真的申冤无门了吗?湖南都市频道已经于2015年6月22日在都市1时间里做了真像报道,事过几日我也没收到相关部门的回复。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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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
关于你的投诉,本站很重视,前期本站站长亲自带队前往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相关情况,该局很重视此事件,表示将坚持依法、依纪、依规处理该起事故,并就相关情况给予了回复。
华声在线郴州分站
2015年7月1日
关于湖南日报群众工作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群众投诉调查函的回复
湖南日报群众工作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2015年6月29日,收到贵单位转来的群众投诉调查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4月23日21时许,我局临聘司机秦湘伟酒后擅自违规把已经入库的局属二级机构市就业培训中心的湘LD0053公车开出办私事,4月24日凌晨00:50时许,秦湘伟驾驶的公车与湘D7FJ96号起亚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和交警部门认定,秦湘伟已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驾)并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湘伟现已被羁押于看守所等候法院判决。
2015年5月26日,郴州市人社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后勤中心主任赵劲松进行了作风问责,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全局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要求郴州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具体负责公车出入库登记、违规放行的工作人员彭健康调离岗位;对临聘司机秦湘伟,我局将在法院对其酒驾作出判决后,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解除聘用,并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公车损失。上述问责我局已于5月26日以书面形式报送郴州市纪委。
二、需要说明的情况
1、秦湘伟非国家公职人员,而是临聘司机。秦湘伟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已经被司法机关羁押,交警部门也认定了由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相关法律和我局相关制度也明确了秦湘伟负全部责任,所以秦湘伟必须对投诉人的车辆损失和我局的公车损失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2、我局一直坚持依法、依纪、依规处理该起事故。由于肇事司机与投诉人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现在肇事司机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并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被我局解除聘用,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的可能性已经不大,最终只能通过交警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所以投诉人反映“公车醉驾危害公共安全,一天都没有被拘留过”的情况不属实。
3、我局没有任何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同意赔付投诉人16万元车辆损失,而是肇事司机秦湘伟个人为求得对方谅解以达到免除刑事处罚同对方协商的,投诉人当时已经同意,并约定第二天签协议,但第二天投诉人又反悔并要求肇事司机赔偿18万元,于是肇事司机秦湘伟决定放弃协商,以致于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所以投诉人反映“劳动局愿意赔偿16万元的情况不属实”。
4、我局近三年都没有购买过新车,肇事车辆由于肇事司机被羁押于看守所,无法与我局协商赔偿公车损失事项而停放在交警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停车场。投诉人反映“劳动局有钱为局长买了新车”的情况不属实。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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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