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1
涉及单位:韶山市民政局、韶山残联、韶山乡政府、韶阳村委会。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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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01
涉及单位:韶山市民政局、韶山残联、韶山乡政府、韶阳村委会。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
尊敬的上级领导好!
本人文建辉,女,61岁,系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一级重残人,电话18707326043。因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积弊了近十年的侵呑卡截农村低保与资金案,因民政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也因监督机关的失职失责,而导致本案已纳入了国家信访局联席办多次督办的重大信访积案至今仍未查处。本人在此再次请求上级监督机关追查案情真相,落实好国家政策到位为盼!
一、案件实情
1、韶山民政局多次出现了邮寄给我的答复意见书与上传网信平台的附件内容严重不符,还故意篡改我的个人档案资料、制作假银行账户、假调查登记表、利用假证人、代签假个人承诺书、故意隐藏我的复查申请书干扰上级民政复查此案、还替代民政厅制作送达虚假回复文书、还擅自滥用我的银行账户、故意要求我丈夫重新申请…等等。这些都明显存在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忽悠欺骗上级部门,是违规操作充当涉案保护伞的证据。
2、在本案中①2015年通过了村委会、乡政府和残联审批的《韶山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积弊了7年之久,而相对应的《韶山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领取证》及该补助金发放凭证至今未调出。这明显是在隐藏真相。
3、从2018年通过了村委会、乡政府、残联和民政局审批的《韶山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明确的附加条件、以及2022年8月变更保障后给办理的临时低保证,足以证明我是原低保对象而不是低保边缘户,并与我查获的2017年、18年监督机关产生的涉案信息相符合。
4、2015年申请审批表上监护人是我丈夫王新平的名字,而联系电话却不是我和丈夫本人的;还有2018年的申请审批表上的监护人名字却改成了韶阳村;2020年5月民政部门依规调取了我家尾号为0776的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证明我丈夫已纳入了救助政策保鑶范围,无需重新申请。这是我家的农村低保和扶贫资金有被人侵吞卡截的重大疑点。
5、韶山乡民政档案内出现了与我身份信息相对应的尾号为8798的银行账户信息;韶山残联系统出现了一个尾号为9011的银行账户信息;韶乡财政系统滥用了我丈夫已废止了的身份证,也出现了一个尾号为0011的银行账户信息。而这3个银行账户的存拆原件和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和银行台账信息都没有调出,且有多家银行系统在我和丈夫的个人信息名下录入了他人身份信息和他人电话号码。这也是侵吞卡截农村低保与扶贫资金的重要证据。
6、监督机关产生的原始涉案信息被肆意篡改,我和丈夫的个人到户资信息曾被被屏蔽,我家的“一卡通"账户曾被开户行多次冻结停用。这证明有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助纣为虐充当保护伞。
7、签署的息访息诉承诺书是政府工作人员单方制作而不是本人真实意愿,不能作为隐瞒真相充当涉案保护伞的挡箭牌。
二、综合以上案情及韶山民政局先后作出的8次答复意见,反馈本人意见并提出质询诉求80?
1、韶山市民政局2024年12月30日邮邬亮邮寄送达给我的韶民答复(2024)04号标有签发人章求的《答复意见书》文书内容与上传国家信访局网信平台的《答复意见书》文书内容作出时间都是2024年12月25日。请问同一部门单位对同一信访事项同时作出的两份《答复意见书》内容为什么不相符合呢?上传至网信平台的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文书送达回证》又为什么不一并邮寄给我?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依法分类程序告知书》为什么也没有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给我呢?为什么也没人告知呢?上传的《告知书》为什么没有加盖韶山民政局公章?且答复意见书上告知的受理日期与该告知书上的日期为什么不是同日?请问这种办理程序是否符合现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呢?还有章求局长为什么不亲笔签名?这是本案中最近出现的又一违规操作新证据。
2、我不认同以上办理结果,便于2025年1月6日继续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了投诉请求,中央再次督办后韶山市民在网信平台上传了于2025 年1月21日作出的有案件编号《依法分类程序告知书》,于2025年3月22日我再次收到了韶山民政局张鹏邮寄给我的韶民答复(2015)03号也标有签发人章求的《答复意见书》,其内容也与之前答复内容基本相同 。请问本次办理告知书为什么也不送达给我?告知书作出时间为什么与答复文书告知的受理时间不符?答复意见文书上为什么没有案件编号呢?于3月21日在国家信访局上传的《文书送达回证》为什么也不一起邮寄送迖给我?这样办理中央督办件真的是算依法履职到位了吗?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吗?章局长为什么还是没有亲笔签名呢?民政局在未还原真相之的前提下,为什么要将此案推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来推脱相关责任呢?这是本案继续违规操作的最新证据。
3、韶山民政部门于2020年5月依规调取了我家尾号为0776的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存折,而我尾号为3798的个人账户已同时停用,我家的补贴资金都发放在该“一卡通"账户上,足以证明我和丈夫都已依规纳入了国家政策救助范围,我丈夫无需重新申请。请回韶山乡政府在2024年1月为什么要擅自转换我的个人银行账户呢?此事韶山市民政局于2024年9月11日和2024年12月25日作出的两次答复都是以湘财市县(2024)04号文件要求将所有财政补贴资金纳入阳光审批系统为幌子,而先后两份答复内容中的解释出现了与事实不符的前后矛盾。请问滥用我银行账户违规操作民政财政系统的行为到底是韶山乡政府啊?是韶山民政局啊?还是省民政厅所为呢?这也是本案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本案的最新新证据。
4、我于2015年2月向韶山市残联申请在指定医院鉴定为一类二级重残,同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了所有个人信息资料,我的电话号码在市乡村各级都有预留。可是调出的2015年通过了谷阳村委会、韶山乡人民政府、韶山市残联审批的《韶山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为什么会积弊7年之久都无人联系告知我呢?该审批表上监护人是我丈夫王新平的名字,而电话号码为什么不预留我和丈夫本人的呢?还有相关部门之间的审批时间为什么会相隔255天呢?如今韶山市残联依规办理的《韶山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领取证》及该补助金发放凭证到底是谁什么时间签领的?依照潭政办函(2012)112号文件规定,我的残疾人档案资料是实行一户一档案由市乡村"三级制"管理;而韶山市残联作为第一档案管理部门只提供了一个尾号为9011的银行账户信息,请问韶山残联为什么不调出我的特殊生活补助领取证和该补助资金发放凭证等一户一档资料来还原案情真相呢?
5、自2015年~2018年期间我连年4次提出了申请,从2018年通过了韶阳村委会、韶山乡政府、韶山市残联、韶山民政局审批归档的《韶山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明确的附加条件,足以证明我是原低保对象而不是低保边缘户,并纳入了湖南省困难残疾人保障范围,与我查获的2017年、18年的涉案信息数据相符合。请问该审批表上登记的监护人为什么不是我丈夫名字而是韶阳村呢?为什么附件资料又有我丈夫个人信息资料呢?该审批表积弊了4年之久后调出来的复印件又为什么会被人篡改变造呢?
6、在2018年之前韶山乡民政档案内为什么会有与我身份信息相对应的尾号为8798的银行账户信息?乡财政为什么要滥用我丈夫已废止了的身份证?而相对应的尾号为0011的银行账户流水和存折复印件及银行台账系统信息为什么都不肯调出来呢?农商银行系统在我丈夫的有效身份证名下为什么会录入他人联系电话?中国农行系统在我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名下为什么会录入他人客户信息呢?账户尾号为0011、9011、 8798的存折复印件及银行台账信息为什么都不肯调出来呢?
7、韶山乡政府于2018年7月20日向我发出复审残疾等级鉴定通知,我于7月30日在湘潭市中心医院复审鉴定为一级重残。请问韶山乡政府在2018年7月18日公开的政务信息为什么要取消或隐藏我的重度残疾人身份?调出的复审鉴定表复印件上又为什么要篡改鉴定日期呢?
8、韶山市民政局为什么要篡改我的个人档案资料?为什么要故意制作假银行账户信息?假清理调查表?代签假个人承诺书?利用假证人?还多次制作假答复意见书来忽悠应对巡视巡察组、网信办及上级民政部门呢?
9、所谓湖南省民政厅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的《回复》是由韶山市民政局赵博于2022年6月22日亲自送达的。请问该《回复》文书上为什么没有民政厅领导的签名委托?为什么没有民政厅的《文书送达回证》呢?如果该《回复》内容真是民政厅的本意所作,请问湖南省民政厅为什么不将《回复》文书及《文书送达回证》直接邮寄给我呢?该《回复》的作出与送达是否可视为有人在超越职权、滥用民政厅印章、想借助民政厅权威来打压此案充当涉案保护伞呢?
10、如果此案真的不存在侵呑卡截、真的没有弄虚作假、真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行为的话,那么韶山民政局为什么要干扰阻止湘潭民政局和省民政厅依法办理复查此案?为什么要谎说我没有提出复查申请?如今民政救助通又为什么查不到我的相关信息呢?
11、本案中由政府工作人员单方制作的强制签署制约信访人的《息访息诉承诺书》是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我是否有承诺不要本案真相?我是否同意与支持民政部门继续违规操作本案后继事项呢?是否同意国家政策可以不落实可以打折扣吗?请问该《息访息诉承诺书》是否可用来作为隐瞒案情真相充当保护伞的挡箭牌呢?
12、如果我反映的问题事实真的不存在、如 果韶山乡政府和民政局作出的调查处理答复意见书内容都属实的话,那么要我签署的《息访息诉承诺书》上为什么不加盖政府部门单位公章呢?还有补支付给我的5万元又为什么不写入该息访息诉文书内容呢?为什么不通过财政正常转账交易支付给我呢?
13、息访息诉后我同时提交了2018年已通过了民主评议的申请书和评议结果、我和丈夫的身份证、户口册、家庭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存折复印件资料,因此我丈夫没必要另外重新申请。请问韶山民政局给办理的临时低保证为什么没有证件编号?为什么没有湖南省民政厅的鉴印?内页上为什么有变更保障记录而没有经办人签名呢?给我办理的低保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我的申请要求呢?我的原低保证到底在哪呢?如今为什么要求我的丈夫我的法定监护人重新申请呢?这就是息访息诉后民政局继续违规操作、继续实施侵吞卡截、迫使我继续上访的新证据。
14、此案本就是国家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是监督机关存在失职失责、对国家重大民生工程专项资金监管不严的问题,而韶山市民政局不愿依法履职却非要将此案推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律空穴来推脱相关责任。请问韶山法院认同该《息访息诉承诺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这就是抱团躺平此案的新证据。
15、依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217号文件规定,救助对象的医保补助金是由财政直接发放在指定医疗 机构、指定零售药店或者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可以作为现金支付转账使用;根据湖南省互联网+监督产生的数据信息,我和丈夫都已纳入了医疗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请问我们的医保补助金到底是发放在哪个账户上呢?
16、依照残联发(2015) 34号、湘政办明电(2017)45号文件明确规定,确保从2017年起,我省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坚决清理同一家庭中只保障一部分成员的“拆户保"问题,一律以户为单位重新申请和审核。而我家的农村低保和扶贫资却在这种重大政策保障下被非法侵呑卡截,此案我自2018年2月查获涉案信息后便及时向监督机关投诉反映了问题情况。可是,韶山市民政局至2020年1月9日才作出首先《答复意见书》,至今先后作出的8次处理答复意见书都是避重就轻,其内容也基本相同 ,都存在诸多虚假内容,也没有载明具体诉求、事实理由,没有出具佐证材料及法规政策依据,也没有领导审核签名,案件多年的操作办理过程也是破绽百出,案情真相至今仍未还原。请问作出这样的答复意见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中第三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吗? 民政局在未还原真相的前提下要求我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真的符合依法履职程序吗?是否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呢?
17、依照湘建村函(2016)292号、潭住建发(2018)61号、村建规(2024)4号文件的总体工作要求,依照湘潭市民政局、扶贫办2018出台的兜底保障政策 ,我的唯一住房是在国家政策 保障范畴。请问韶山民政局为什么要联合住建局谎说我不在政策保障范围呢?韶山住建部门对我唯一农村住房为什么要多次作出虚假鉴定?为什么要浪费国家资财来给第三方鉴定机构多次作出虚假《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而不原意真正为民办实事来将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呢?此事在中央督办下,韶山住建局负责人通过微信向我送达了1份标有案件编号的《依法分类程序告知书》,请问韶山市住建局负责人于3月5日再次通过微信送达的《答复意见书》为什么没有案件编号呢?还有我们韶阳村在一个已有宽敞明亮舒适的村部办公楼的前提下,又能花费几百万新建了一幢别墅村部,而我的唯一住房已出现了诸多危险点安全隐患,对应结构在已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实情下,又为什么不能纳入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政策改造范畴呢?
18、此案本就是在纪检监督职责职权范围,请问“湖南省互联网+监督"平台涉案资金信息为什么会被人随意篡改?为什么要屏蔽我和丈夫的到户资金信息呢?韶山市纪委监委又为什么不就本案证据线索来彻查案情真相呢?在本案中有关部门是否有存在助纣为虐之嫌呢?
望各相关领导正面回应以上质询,同时请求上级监督机关彻查案件真相,来强力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为感!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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