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0
涉及单位: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时间:2025-02-10
涉及单位: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人姓名:薛富安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小型汽车湘A76SP0于2024年12月21日8:13在益阳市迎宾路与龙洲路交叉路口20米,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记1分,罚100元。同时,申请人车辆在上述相同路段(益阳市迎宾路与龙洲路交叉路口及附近相关路口),因相同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累计被处罚达30次,鉴于这30次违章均基于相同的事实情况、同一不合理的执法情形,恳请贵机关对这30次违章处罚决定一并重新审查并予以撤销。
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审查此次违章处罚的合理性,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解释。
事实和理由
在此之前,申请人已先后通过12345热线、向交警五大队、向交警支队、车管所法制科提交申请,也曾前往市公安局信访及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问题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故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能公正处理。
(一)《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被申请人称曾向申请人副卡发送违章信息,但副卡并非法定的、普遍认可的有效通知方式,不能等同于向申请人本人进行了充分、有效的告知。并且,申请人确实对这些违章信息毫不知情,在多次出现相同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未收到任何能够引起自身合理注意的有效告知,导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重复违章。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得申请人未能及时知晓并纠正自身行为,该执法程序存在瑕疵,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信号灯的设置或道路标志存在问题时不应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但在益阳市迎宾路与龙洲路交叉路口及附近相关路口,禁令标志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申请人在该路段多次违章,是因为在违章的红绿灯处没有明显的禁令标志,仅在城市外围进口处设有,导致申请人难以在经过违章点时及时知晓禁行规定。在此情况下,让申请人承担全部违法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三)执法目的与效果
执法的目的是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在信号灯或道路标志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一味罚款,不仅无法达到执法目的,反而会让驾驶员感到不公平,影响对执法部门的信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多次违章处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交通秩序问题,也未有效保障交通安全。只有合理设置交通设施,准确履行告知义务,才能真正促使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实现交通管理的良性循环。
(四)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违章处罚决定,在执法程序和事实认定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从合理性角度看,未充分考虑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等因素对申请人违章行为的影响;从合法性角度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交通管理执法程序和责任认定的规定。因此,该处罚决定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应当予以纠正。
(五)法律规定方面
在道路交通管理领域,有诸多法律法规对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除上述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违章处罚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存在执法瑕疵,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六)便民原则
交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便民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被申请人在此次执法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需求。由于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给申请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经济损失。这种执法方式与便民原则相悖,应当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交通管理的服务质量。
(七)实际情况方面
申请人长期在益阳市迎宾路与龙洲路交叉路口及附近路段通行,有合理的通行需求。在该路段行驶过程中,因交通标志设置不清晰、未收到执法告知等原因,导致多次出现相同的违章行为。申请人并非故意违反交通规则,而是在客观条件的限制下未能准确知晓禁行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这些实际情况,简单地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未能体现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章处罚决定进行重新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薛富安
2025年2月10日
处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