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4
涉及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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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04
涉及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杨跃华实名举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2024年11月06日16时31分,杨跃华、唐清兵交通事故一案中,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偏袒唐清兵。以下为我对该事件的情况说明。
一、在本案中,唐清兵无证驾驶套牌车辆(永州5002200二轮电动车)上路,因准备小便靠边停车,致使我骑行途中与其碰撞,导致我手、脚和面部受伤,牙齿掉落数颗(附有诊断病历),头部着地昏迷18-20分钟。我醒来后头脑一片空白,稍稍清醒后,我便通知朋友来到事故地点,报警处理。
二、事后监控显示唐清兵明知我浑身伤痕,满脸鲜血的晕迷在地(附照片),仍未报警救护尽到法律义务,对我弃之不顾,狠心仓皇逃离现场。
三、唐清兵是成年人,其主观上应当知道无证驾使套牌车上路的危害性,客观上也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我受伤。主观与客观事实直接相关,肇事逃逸是事实,然而此人至今仍不出面协商,逍遥法外,可见其主观意愿,意图逃避法律责任,藐视国法之心昭然若揭.
四、在以上多项说明皆为实证的情况下,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江华县交警大队主办警官仅凭唐清兵的一面之辞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而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没有将此事件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其公正性我深表怀疑,其地方保护主心显而易见(难道就因为我是道县人,唐清兵是江华人?)。
五、此后我在国家信访提交投诉材料(已受理)。
六、2024年12月31日,江华县交警大队中自称大队长的蒋警官电话通知我于当日来大队商讨案件情况,结果蒋警宫仍坚持以之前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为准,不采纳我方以实证支撑的观点。
七、 2024年12月3日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书上无事故双方及主办人的姓名及签名,此证明书的完整性及法律效力难以体现。自2024年12月3日开具事故证明书以来月余,我多次致电大队钟警官询问主办人是谁,钟警官似有难言之隐,最终未得到其答复。2024年12月31日再次询问蒋警官时,其亦不能告知主办人姓名,你们在怕什么?主办人都不敢明确承认吗?
九、我对于本案出具的事故书内容不认可,诉求是江华县交警大队主办人及大队领导依具案件事实出具交通肇事逃逸责任书.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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