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8
涉及单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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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8
涉及单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市本级
举报人:余林嫦,
被举报人:永州中院。
举报事项:永州中院知法犯法、违反法律明文规定非法启动第二次再审。
事实及理由:
2001年10月17日,永州中院作出第一次再审裁定〈(2001)永中立民一监字第124号,见附件1〉并开庭审理,于2002年6月11日作出(2002)永中民一再终字第6号判决(附件2):“驳回申诉,维持本院(1998)永中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但永州中院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第207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之规定,作出第二次再审错误裁定(附件3)、违法启动第二次再审并作出(2003)永中民一再终字第10号判决。
请求事项:
1.责令永州中院撤销(2003)永中民一再终字第10号判决,依法对全案重新审理;
2.依法依纪顶格处理原时任院长李微及非法作出第二次再审裁决参与人的违法违纪责任。
3.由该院及相关责任人赔偿举报人因此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
举报人:余林嫦
2024年12月18日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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