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03
涉及单位:安仁县牌楼乡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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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下午6时10分许,受害人周万国在牌楼乡莲花村卫生院附近公共道路上,清理施暴者违规栽种此处的树木和路障时,被施暴者冲出抱摔在地进行殴打,导致受害人周万国面部多处受伤,上嘴唇严重挫裂,医院进行了缝合手术并住院治疗。案发当天,派出所所长和相关民警到现场后,未及时依法依规对施暴者做出相应处理,甚至对受害人周万国表达“伤口处打个补丁就行,别住院了”“私下解决”等意思,后在亲属的要求下,还是送到了安仁县人民医院进行伤口缝合和后续住院治疗。
9月28日案发到10月2日,五天时间,派出所一直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应法律条例对施暴者采取行政措施。受害人至今在医院自行治疗、花费。
10月2日下午,受害人近亲属前往派出所反映情况和二次报案,派出所所长外出钓鱼不在岗,大约半个多小时后姗姗来迟,来到派出所第一时间是对自己的渔具进行清理收纳,而不是接待案子。此后,在回复受害人近亲属关于对此案的疑问和诉求时,先是口头认定此事为“双方互殴”,此后又表示受害人周万国可以在之后去做伤情鉴定,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对施暴者采取行政拘留或罚款或刑事措施,此等前后不一的表述,且未经过任何调查处置,仅凭口头表达,就能对一个施暴案件进行前后矛盾的定性吗?监控视频清晰的记录了施暴者对受害者殴打抱摔的全过程,派出所如何口头就能定论是互殴?
而在受害人近亲属要求派出所立案时,一名辅警,拿出来一张疑似是在10月2日当天才匆匆打印的、没有加盖任何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应的行政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漏洞百出,首先便是捏造事实,且逻辑混乱,不符合程序和规范用语。开头竟写“周万国,你于2024年9月28日报称的9.28殴打他人案案”(此处多一个案,乃原文如此。)
然而,根据近亲属向受害者周万国了解,事实是,案发当天,周万国由于遭到殴打抱摔,血流不止,人已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并没有进行报警。相反,施暴者看到周万国受伤血流不之后,才打的电话通知的派出所。注意,这里我们严重怀疑施暴者走的并不是报警程序,而是通过私人电话打给了派出所有私交关系的人,来到的案发现场。
因此,该立案告知书上来就声明是“周万国报称殴打他人案”,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作为受害者,即使报案,也是报的被殴打,怎么会报自己殴打他人呢?
此外,该行政立案告知书,除了缺乏具有法律效应的公章外,还缺失以下信息:1.在已标记的“我单位已立案,你(单位)可通过___查询案件进展情况”一栏中,缺少关键的查询平台信息;2.在“对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___”这一处中,缺少关键的机构信息及联系信息。
除了上述可能存在的不依法执法、滥用职权、涉嫌包庇的情况外,该派出所的所长和相关民辅警,一直混淆公安机关行政立案和民事赔偿的环节,一再以所谓农村特殊情况、不激化矛盾等说辞表示要等受害人周万国出院后,进行调解,该陪医药费陪医药费。
打人施暴者至今未采取任何传唤拘留措施,这是到底是派所出所谓的不激化矛盾,还是全凭个人私交对施暴者进行包庇?如此漏洞百出的程序违法,派出所相关人员是怎么做到堂而皇之拿出来的?
现诚恳请求办案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公开透明、依法办案,并提请上级有关单位部门对牌楼派出所相关人员进行追责监督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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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我局已指派警务督察大队对诉求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1、牌楼派出所已于2024年9月28日受理诉求人反映的案件,并于当日将该案报案回执交由周万国本人签字(回执中已告知案件办理查询途径及办案人员联系方式),开展了调查取证相关工作,不存在包庇违法嫌疑人行为。2、派出所所长未在值班期间外出钓鱼,当日带领村警在辖区开展矛盾纠纷走访摸排工作。3、派出所交给诉求人的行政立案告知书系正规法律文书,“周万国”系被告知人,“9.28殴打他人案”为案件名称,由系统自动生成,并非临时打印。
目前,我局已向周万国进行了解释沟通。针对工作人员因疏忽未在行政立案告知书上盖章的问题,我局已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及业务培训,提高民辅警服务意识及业务水平。
感谢网友的监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