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3
涉及单位: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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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3
涉及单位: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投诉人:莫杰超,
投诉单位: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法定代表人:刘定湘,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与新华路交叉口。
投诉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邵公(交)行罚决字{2024}43050229004213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理结果,投诉人对此决定书持有异议,特此向贵队提出投诉,请求予以复查并重新作出公正裁决。
投诉事实和理由:
2024年8月22日16时左右。申请人去友阿商场购日用品,由于五一南路段及附近均无停车位,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情况下申请人紧靠路边临时停车,期间进入商场临时购日用品。刚进一会申请人收到违停短信通知,申请人迅速出来准备移车,在不到近20分钟的时间里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以"因停车妨碍交通已被拖移至停车场"为由拖走,路面上仅贴了告知取车贴条,申请人根据取车联系方式及时打车赶到双清大队处理。
一、违章事实及原处理结果
1. 违章时间:2024年8月22日16时0分。
2. 违章地点: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友阿路段。
3. 违章行为:违停。
4. 原处理结果:罚款100元,扣0分。
二、投诉的理由
1. 理由一:违停拖车
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了机动车的停放措施: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应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 理由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内容歪曲事实(如: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莫杰超的陈述以及民警现场的纠违经过等证据证明)。
证据:本人没有在违停现场,何来的纠违经过,特申请公开执法记录仪。
三、投诉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请求贵队:
1. 重新审查此次违章行为的处理决定。
2. 撤销原处罚决定,作出合理的裁决。
3. 如有必要,本人愿意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更多证据。
四、其他说明
1. 本人对此次违章行为的态度十分认真,如有违法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2. 投诉为本人真实意愿表达,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据均属实。
感谢平台对此事的关注和重视,期待贵队的公正裁决。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您好!
针对您反应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2024年8月22日四中队在邵阳市双清区辖区正常巡逻过程中,发现一辆号牌为粤SG3V20小轿车停放在五一南路延伸段(严管路段)道路边上,由于该车辆违规停放在路边影响该路段其他车辆通行,于是执勤民警首先对车辆发送违停短信提醒,该车主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前来移车,随后执勤民警将该车停车辆进行拖移,并对该车辆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