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6
涉及单位:新宁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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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6
涉及单位:新宁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新宁县法院立案庭一姓杨(音)的人竟然说村里给我出的推荐函不行,请问你们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出具了收据吗?
新宁县法院立案庭的一姓杨(音)的人还好意思说我的推荐函不行,我写的一模一样的委托代理人推荐函,前些日子在邵阳市中院及邻近武冈法院我都可以代理参加庭审,去年我在新宁县法院持村里岀具的推荐函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参加庭审。
今天(2024年9月6日)下午我与当事人的奶奶一起在新宁法院立案庭立案,立案庭一姓杨(音)的人竟然说我这委托代理人推荐函不行,难道新宁县法院的上级法院市中院与新宁县法院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一致?还是今年刚修改了相关法律条文?
我下午在新宁县法院立案庭看到立案庭的收了当事人材料又不出具收据(立案庭有监控),这也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以前为了要新宁县法院出具收据,经过多次投诉举报,岀具的收据有打印的也有手写的,手写的那字比有些小学生写的字还要丑(见下图),新宁县法院立案庭的人自己都不遵守法律法规出具收据,公信力何在?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办人员必须给当事人出具证据收执。
新宁县法院立案庭那个姓杨(音)的人说我的推荐函不行,我在现场就说过要投诉她,后来我打电话向新宁县法院吴院长反映,吴院长叫我向分管立案庭的副院长反映,之后我又打电话给分管立案庭的副院长反映问题,该副院长在电话中的答复还算可以,不过我对立案庭那位姓杨(音)的下午接待的态度还是不认同的,我个人认为她是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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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在网上反映“新宁县法院立案庭一姓杨(音)的人竟然说村里给我出的推荐函不行”的网帖,我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9月5日下午,原告方在本院起诉立案时,其提交的村委推荐函系原告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但原告系未成年人,该村委推荐函没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签字,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同时,原告方提交的其他诉讼材料亦存在没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的情况,本院遂向其释明该诉讼材料不合格并明确告知其需补正的材料,原告方将诉讼材料全部带回。9月9日上午,原告方将补正后的诉讼材料一并提交至本院。根据原告方先行调解申请,该案现已转入调解中心先行调解。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