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5
涉及单位:杭州乐源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北省,湖北省直辖区县,天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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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乐源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4年8月10日拿着甘肃省庆阳仲裁委员会的(2024)庆仲案字第A2313号裁决书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法官朱正在未查证案件真相的情况下(庆阳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仲裁的过程中,违反了管辖权管理原则,且存在帮助杭州乐源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造伪证的嫌疑,因为所有需要我本人亲笔签字的合同、协议等均为伪造的电子签,且仲裁过程我并不知晓),于8月12日作出(2024)冀02执8856号执行裁定。在2024年8月2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2368平台短信的方式将(2024)冀02执8856号执行裁定书送达。河北省唐山市人民中级法院执行法官朱正在8月29日上午9点半左右,冻结了本人的微信支付宝及名下所有银行卡账户(包括工资卡),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对于杭州乐源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本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其向甘肃省庆阳仲裁委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属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杭州乐源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庆阳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的证据(与我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并无我亲自授权的本人的电子签名,该合同中的签名均系杭州乐源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单方面伪造。本人从未与杭州乐源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过任何贷款合同。虽然我对于债权转让享有知情权,但是在债务未满五年期(合同时间签订时间为2021年12月)时该公司与还呗平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让时间为2023年12月),转让行为并未告知于我或经我签字同意,属于非法转让。此外,在杭州乐源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甘肃省庆阳仲裁委员会的证据材料中有一份2024年6月24日签署的管辖权变更协议,系杭州乐源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单方面伪造,我不知晓且从未亲笔签署过任何管辖权变更协议书。甘肃省庆阳仲裁委员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关于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意见的通知》第八条[金融产品类网络消费合同履行地]规定,在不符合仲裁条件的情况下,作出了(2024)庆仲案字第 A2313号裁决书。
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朱正,在未查证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仅仅根据甘肃省庆阳仲裁委员会的疑似无效的裁定,滥用职权、枉法裁定,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违法执行冻结了我的微信支付宝和名下包括工资卡在内的全部银行卡账户,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如果庆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是合法合规的,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执行根据、管辖]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河北省唐山市人民中级法院均不符合该执行条件。
我是湖北省天门市人,一直住在湖北省天门市,并不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范围内,和河北省唐山市之间隔着千山万水,不能及时的去到唐山市中院表达自己的执行异议意见,而唐山市中院的电话031512368一直都打不通,在最高法的网站上也查不到自己的案件信息,在阳光执行APP上给法官留言也不回,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经过在网络上多方查找唐山市中院固定电话已经邮寄送达,目前还未得到回复。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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