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9
涉及单位:零陵区文旅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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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涉及单位:零陵区文旅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2023年4月我向省第九巡视组投诉零陵区政府乱作为、侵犯海龙公司合法权利的相关事实,2023年4月8日,时任零陵区副区长的陈丽平组织了信访接谈,但是事实并不是零陵区文旅局对我公司问政办理的回复所说,当时零陵区额陈区长、协调小组成员、富家桥镇领导、区纪委、司法局、周家大院所在村领导等在场,领导们对我公司受托人进行人身攻击,没有做任何实际性接访就把公司受托人驱离,所谓2023年4月19日,现场送达《关于向***送达信访处理意见书》更是无稽之谈,请问文旅局是谁送?送到那个现场?有现场记录照片吗?邮寄给我是事实,但处理意见与事实完全不符!结果报省委第九巡视组是欺骗上级。零陵区李明部长是接待了一会儿(傍晚6点左右,总共不到2分钟就说有事结束了);2023年10月19日在零陵区政务中心区优化办和文旅局领导有接待,但是他们说他们的权限有限,无法处理这么大的事情;唐海军副区长接待一次是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市政府信访,接访时政府要求公司不要給龙亮区长打电话,公司在接访中是提出的要求把接访作出纪要,被拒绝。属于形式性完成任务。
文旅局认为:零陵区何仙姑景区是零陵区委、区政府规划建设的重要旅游项目,主要包括何仙观、周家大院、淡岩三大景点和涧岩头新村建设、进贤二水水上旅游项目以及沿岸部分景区景点。2012年2月9日,零陵区富家桥镇干(涧)岩头村与广西福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涧)岩头村周家大院租赁开发合同》。2012年3月15日,广西福高投资有限公司在零陵区登记成立了海龙旅游公司。海龙旅游公司做了相应的前期工作,投资参与了周家大院的修缮工程。2012年8月23日,零陵区何仙姑旅游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海龙旅游公司(乙方)签订《零陵区何仙姑旅游区前期工程施工协议》,海龙旅游公司投资对周家大院进行了修缮。之后,海龙旅游公司没有与政府部门签订其他建设协议和招商引资协议。
一、零陵区政府认为,公司诉求过高,公司的诉求很高吗?
(一)关于周家大院征收补偿:1、我公司与周家大院所在村签订合同是零陵区区委、区政府邀请以招商引资客商身份进入,公司在投资过程中都有零陵区区委、区政府的安排,区政府成立的指挥部对合同的签订、内容、方式都是全方位的指示,区委、政府还有提供许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公司承认文旅局说周家大院经营权本来是政府的,但零陵区政府先招商引诱公司进入并投资,后又不作任何补偿莫名其妙无条件收回,零陵区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国家哪条法律允许的?3、公司的诉求是委托第三方对政府强行收回经营权进行补偿评估,至于多少钱,公司并未提出,完全符合国家法律之规定。
(二)招商委托与旅游规划。文旅局认为:2012年8月23日,零陵区何仙姑旅游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海龙旅游公司(乙方)签订《零陵区何仙姑旅游区前期工程施工协议》,......之后,海龙旅游公司没有与政府部门签订其他建设协议和招商引资协议。公司认为:1、协议的前提是公司对整个项目招商成功,海龙公司为零陵区政府的项目履行招商义务是因为得到零陵区区委、区政府授权,招商委托合同没有签订,海龙公司根据零陵区政府的指示实际履行了招商义务,最终未能签约是零陵区变更经营范围所致。所以公司要求政府支付公司垫付的必要资金和报酬符合法律规定;2、协议中除了围墙、停车场等建设还有旅游规划部分内容,公司已经完成规划设计,政府提交市规委会通过和在周家大院展示,可是13年过去了零陵区政府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公司请求按定额标准进行评估,这是公司的权利也是零陵区政府的义务。
二、零陵区文旅局在没有调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所谓办理公司在问政湖南上对市委朱书记、区委赵书记的问政是不负责任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请朱书记指示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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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的帖文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2024)湘11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书,海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仅能证明福高公司或海龙公司为何仙姑景区项目进行了部分前期服务工作,但并不能证实海龙公司所花费的运营费用具体金额,也不能证实运营费用应由零陵区人民政府承担,故海龙公司提供的证据达不到其欲证明的目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以采信。
针对海龙公司与我区的纠纷,经与海龙公司多次沟通协调,海龙公司始终无法提供相关的合法依据支持其诉求,故建议海龙公司继续走法律途径解决相关诉求。
零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