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2
涉及单位:零陵区区委、区政府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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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涉及单位:零陵区区委、区政府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2011年7月应永州市政府、零陵区政府招商推介广西福高投资有限公司开始进驻该项目,2012年2月9日根据零陵区政府的指示和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引,周家大院建设指挥部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后,广西福高投资公司与富家桥镇干岩头村委签订《周家大院租赁合同》,富家桥镇政府签字,合同采用20+20+10共50年,终止时间2062年2月8日。约定把该项目打造成四A 景区。协议签订后,公司结合签约前的前期工作继续投资推进:(1)请专家制定周家大院旅游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方案;(2)完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可行性报告、争取资金用于文物修复、保护;(3)接待各放来访;(4)项目宣传。2012年3月6日,福高投资公司在桂林举办汇报会,设计专家向周家大院旅游开发建设指挥部汇报“周家大院项目”旅游总规、详规成果。根据零陵区政府指示,成立落地公司:永州海龙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还龙公司投巨资打造该项目,零陵区推出何仙姑景区项目,委托海龙公司为该项目提供整体招商服务和各项前期工作,海龙公司接受委托并完成了委托事项。现在零陵区出尔反尔,零陵区政府在周家大院建游客中心、旅游设施、举办旅游节、举办各种赛事等,甚至把整个项目对外招商。零陵区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海龙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定代表人举报零陵区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并请求如下:
1、纠正零陵区文旅局的乱作为、不作为行为;2、对文旅局收回海龙公司周家大院经营权造成的损失和逾期利润进行评估补偿;3、对公司编制的旅游规划按协议评估和支付款项;4、履行招商承诺对公司以政府名义立项进行补偿;5对公司招商引资进行补偿评估;
我公司再次请求对零陵区文旅局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纠正,对公司进行补偿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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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的帖文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零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未参与何仙姑景区项目。2023年4月,胡国兴以海龙公司委托人身份向省委第九巡视组反映周家大院租赁开发合同不能履行,而由零陵区政府自行开发,要求对其前期投入作出相应补偿等信访事项。2023年4月8日,时任零陵区分管副区长陈丽萍组织召开了信访接谈会。2023年4月19日,现场向胡国兴送达《关于胡国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胡国兴认为零陵区未满足其诉求,拒绝签字,2023年6月份已通过邮寄送达胡国兴。此信访件办理结果已上报省委第九巡视组,该案已办结。
2023年8月,省优化办对胡国兴反映的问题向市优化办进行了交办,市、区联合成立工作专班,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组织了多轮座谈、协商,8月23日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李明、时任分管副区长陈丽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了协调会,对涉及永州海龙公司的问题再次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2023年10月12日,区优化办、区文旅体局相关负责人与信访人胡国兴见面沟通。2023年10月19日,时任分管副区长组织区文旅体局、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赴省优化办专题汇报了海龙公司诉求事项办理情况,省优化办领导对办理情况表示认可。
2024年以来,胡国兴多次通过互联网平台反映诉求,分管副区长唐海军多次组织相关部门接谈胡国兴,解释相关政策,但胡国兴诉求过高,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周家大院经营权归政府所有。零陵区何仙姑景区是零陵区委、区政府规划建设的重要旅游项目,主要包括何仙观、周家大院、淡岩三大景点和涧岩头新村建设、进贤二水水上旅游项目以及沿岸部分景区景点。2012年2月9日,零陵区富家桥镇干(涧)岩头村与广西福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涧)岩头村周家大院租赁开发合同》。2012年3月15日,广西福高投资有限公司在零陵区登记成立了海龙旅游公司。海龙旅游公司做了相应的前期工作,投资参与了周家大院的修缮工程。2012年8月23日,零陵区何仙姑旅游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海龙旅游公司(乙方)签订《零陵区何仙姑旅游区前期工程施工协议》,海龙旅游公司投资对周家大院进行了修缮。之后,海龙旅游公司没有与政府部门签订其他建设协议和招商引资协议。
3、政府未与海龙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要求其公司编制旅游规划且未使用海龙公司旅游规划的成果。周家大院于2013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家大院古建筑群保护修缮工程属于一级工程,应当由一级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海龙公司因资质问题未能参与相关修缮工作,加之零陵区政府与海龙公司引进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经营范围上分歧较大,遂至合作无法继续。
4、政府未与海龙公司签订任何招商引资协议。零陵区何仙姑旅游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与海龙旅游公司签订的《零陵区何仙姑旅游区前期工程施工协议》内容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如乙方对整个景区招商签约成功,则计入乙方投资额,整体按协议补偿;若三个月合同没有签订下来,从第四个月起区政府按认可的金额支付工程款,或者以20%月息计息”,该协议并未明确相关运营费用由谁承担、具体如何补偿。根据事实,三个月内并未成功签订景区的招商合同,则根据合同约定,区政府应支付的是相应工程款而非运营费用。
5、根据《零陵区何仙姑旅游区前期工程施工协议》,经财政评审,案涉景区部分修缮工程的工程款(251.53万元)及利息(67.19万元)已支付完毕,海龙公司申请给付运营费用没有相应合同依据。
综上,海龙公司反映的零陵区文旅体局不作为、乱作为及对公司进行补偿和赔偿的诉求不属实。针对海龙公司与我区的纠纷,经与海龙公司多次沟通协调,海龙公司始终无法提供相关的合法依据支持其诉求,故建议海龙公司继续走法律途径解决相关诉求。
零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