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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十余年积案不再蒙冤,我们期待能公正判决

时间:2024-08-16

涉及单位:株洲市税务稽查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案件发生在2007年期间,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房产”)因与株洲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房产”)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却因株洲税务稽查局一纸答复新兴房产被错误地判定为土地出让环节的契税纳税人而让其背负着不应有的责任。尽管新兴房产提供了两份“铁证”证明不是出让环节的契税,但案件却因种种原因陷入了漫长的诉讼“泥潭”,至今未能得到公正的解决。

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不仅让当事人新兴房产难以服判息诉,同时我们发现案件中存在诸多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

一、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中,证据的认定和审查往往是关键。

在本起案件中,新兴房产提供的两份“铁证”,均来自于原经办单位醴陵市契税耕地占用税行政收管理局,“证明”内容为:“恒茂房产受让新兴房产的土地转让契税160万元已缴纳”.“此款由新兴房产代为办理,我局已确认”。而检察院提起抗诉推翻这一证明的答复来自于15年后的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160万元是新兴房产转让土地给恒茂房产应缴纳的土地出让环节的契税。两个都是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权力机关,而对同一笔契税性质却作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认定”。前者证据来源合法且具有合理的关联证据(完税票据)予以佐证,具有很强的“真实性”。而后者的“认定”则程序欠妥且无合理的关联证据能予“佐证”,亦无真实客观的证据所言。

二、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据应该具有很强的“公信力”。

税务稽查局有权稽查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公民的纳税是否规范合理,而对同级或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权利进行纠正或更正呢?这应该是越权代庖吧!

目前新兴房产正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以期纠正此案件,同时也恳请相关媒体关注这一长达17年之久的案件。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5日

附:2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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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醴陵网宣 2024-09-04 15:02:44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因您需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判决,我办已向株洲市委网信办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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