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9
涉及单位:安徽惠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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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2月1日参加安徽惠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深度试驾活动,12月3日于合肥金茂湾小区地下车库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联系4s店及车辆所属保险公司,12月17日惠康售后表示已全部赔付到账,12月18日惠康销售表示,需要从押金中扣除车辆定损金额的15%用于抵扣车辆折旧费用。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赔偿;仍然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本次交通事故定损金额未超出保险赔付部分,我方不需要额外进行赔付。其次作为4s店的试驾车,已经上牌买保险,不属于待销售的新车,且本次交通事故后,车辆无结构性损坏,车辆经维修后能恢复原状,车辆核心未受重大损坏,不符合国家事故车认定标准,不属于事故车,故不存在车辆贬值问题。但鉴于本次事故我方承担责任,可赔付第二年上涨保费费用,现要求4s店退还试驾押金5000元;第二年上涨保费费用可从试驾押金当中扣除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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