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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教育诱导他人贷款

时间:2024-07-27

涉及单位:湖北壹曙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本人于2024年7月25日在微信平台看到有关于提升学历的信息,点进去就有询问是否提升学历,我填写了手机号码和资料,然后第二天就有曙光的老师打电话联系我,聊了一会就说加微信,加上微信后在微信上告诉我政策改革后专业停考,升学时间要延长,老生补录名额有限,等等……然后忽悠我先交报名费499元。因为我是农村户口,异地报考,老师还说现在国家有补助有优惠,一共优惠3000元,优惠后总学费一共只需9980元。然后告诉我国家有政策,可以分期付款,一共有3期、6期、9期、12期,我说需要12期,结果没有12期的了,让我选择了9期的,然后就让我一边填资料,一边又诱导我向海尔消费金融平台贷款,当时看到贷款我都震惊了,我问老师不是说分期付学费吗,怎么是贷款,发现时已经被老师诱导成功,贷款成功了。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缴纳报名费后索要发票一直拖 是否有漏税行为

2、我没有工作收入只是宝妈被告承诺的国家补贴其实是贷款 那我没有任何还款能力是怎么给我办理的呢 是否合法

3.、办理贷款时被告在通话中让我在工资收入栏填5000 (本人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并且承诺全程通话录音 但是却发不出来

4、被告说一天上一个小时课就可以 ,或者没时间不上课也可以,包拿证等虚假宣传 每天有985211等名师精讲 但是实际只有录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 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第二针对发现的“伪造通过率数据”及“虚构教师履历”,构成了实施虚假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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