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投诉山西临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4-07-26

涉及单位:临县市人民法院

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本人并未向该公司贷款借钱,本人也从未收到债权转让给该公司的任何通知,也未经过我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私自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原告“ 山西省临县春风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涉及金融贷款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故怀疑存在非法经验和恶意起诉情况。


二、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52号。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居住地是江苏,无论是住所地还是户籍所在地,均不在山西省。


三、原告“山西省临县春风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涉及金融贷款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故怀疑存在非法经营和恶意起诉情况。


四、该法院不具备管辖权。


五、该法院是否审核原告公司提交的资料申请,申请流程资料是否完整。


六、是否有工信部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七、网贷债权转让是不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解决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