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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限制微信支付

时间:2024-07-26

涉及单位:襄城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2024年7月6日微信收到,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51号;联系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


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短信形式的通知,且查询在全国人民法院也没有任何关于本人案件信息,对本人微信支付账户直接冻结,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居住地在贵州省贵阳市,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是我要投诉

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的要求管辖范围,所以请贵法院解除微信支付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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