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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法官

时间:2024-07-25

涉及单位:江永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市本级

审判长 龙云峰 审判员 周晓芳 审判员 贺德勇 在(2023)湘1125民再9号判决上徇私枉法 无视国家消防法 在无事实依据下胡乱审判,

事实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文件目录中,共有9项,第6项: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为备案必须项。鸿泰置业既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业主收房,也无直接的证据证实以其他方式已通知业主收房。一审再审判决根据鸿泰置业提供的置业顾问打电话和发信息的工作情况记录、微信截图、微信群聊天记录,三份生效裁判文书及行业惯例即认定鸿泰置业在竣工验收时间(即2017年4月17日)通知了我收房,缺乏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况且从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看,2017年5月份左右,鸿泰置业与业主之间建立的微信群仅21人(业主仅13人),鸿泰置业的工作人员在2017年5月22日尚称“现在还没有正式交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这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6载明的内容也可体现。房屋仅经过竣工验收而未经过消防验收(备案),不符合交房条件。即使如一审再审所认定鸿泰置业在2017年4月17日已履行交付义务,但涉案房屋未经过消防验收备案,按照法律规定亦不能交付使用,此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合同虽未约定消防验收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亦不影响房屋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备案)才可交付。一审再审却认定鸿泰置业可以交付使用。中院审判纠正了其事实认定错误,但是以上法官徇私枉法无视法律法规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我直接损失RMB3000元左右,因此特向纪委投诉举报以上人员,请求对以上法官做出相应的处罚。


此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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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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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永县委网信办 2024-08-16 11:27:30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反映的《投诉法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万佳名城小区一期楼房业主与该小区开发商江永鸿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鸿泰置业)因逾期交房及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等问题发生纠纷。

    本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对协商不成的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鸿泰置业对部分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鸿泰置业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以该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时间2017年4月17日统一确定为交房时间,对逾期交房违约金进行了改判。部分业主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二审判决基本一致,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2023年7月20日,本院对12户业主与鸿泰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启动了再审审查程序,裁定再审。2023年8月22日,本院立案再审了前述12个案件,再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提交证据与二审过程中的基本一致,其中5个案件调解结案,其余7个案件因协商不成,依据二审生效判决依法对原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其中就包括(2023)湘1125民再9号案件。案件涉及业主不服判决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鸿泰置业是否通知收房及案涉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事实,作出了新的认定,对逾期交房违约金部分进行了改判。

    二、处理意见

    1.关于反映的鸿泰置业是否通知收房的问题。鸿泰置业在原二审过程中和再审过程中提交了同样的证据,即其置业顾问打电话和发信息的工作情况记录、微信截图、微信群聊天记录拟证实履行了通知义务,本院对该部分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与原二审判决基本一致。

    2.关于反映的案涉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万佳名城一期1#、2#楼房是低于54米的住宅建筑,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案涉房屋属于消防备案抽查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相关部门备案即可,抽查不合格时才应当停止使用。原二审判决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该系列案件案涉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本院作出(2023)湘1125民再9号判决时,对于网友提出的鸿泰置业是否通知收房问题及案涉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定,与当时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终上所述,本院合议庭成员在审理(2023)湘1125民再9号案件时不存在徇私枉法、无视国家消防法、在无事实依据下胡乱审判的情况。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永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6日

    江永县委网信办 2024-07-31 17:55:2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反映的《投诉法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已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目前正处在调查核实阶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永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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