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违规颁发证件

时间:2024-07-23

涉及单位:永州市凤凰园开发区国土分局、永州市原凤凰园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保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一、举报事实、事项:

1、2013年至2014年期间,永州市原凤凰园开发区国土分局副局长阳国栋,在被依法查封冻结网上追逃人员芦勇名下原始法定安置地财产期间,目无王法、权大于法,利用掌管该开发区国家土地安置大权,为他人包办改名转移执行标的财产,逃避法律的追债,从而谋取私利,合流同污。

2、2013年至2014年期间,永州市原凤凰园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保局局长贾小平利用掌控该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安置大权,在未通过任何程序偷梁换柱、先斩后奏进行非法为他人改名登记发放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利用职权违纪违法敛财,狼狈为奸,包庇纵容他人犯罪。

二、基本事实:

1、2012年元月19日至3月12日芦勇以《合作建房协议书》为由,骗取周跃进合同押金20万元;

2、2012年4月4日至2013年元月2日芦勇以办理建房手续为由,分七次向周跃进借款4.8万元;

3.2012年11月9日芦勇以《合作建房补充协议》为由,骗取周跃进借贷30万元(此款未起诉,因得不到法律的执行款项,无能为力承受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诉讼费等,对执法失信)。

三、法律裁判依据:

1、(2014)永冷民初字第212一1号民事裁定书;

2、(2014)永冷民初字第212号冻结协助通知书;

3、(2014)永冷民初字第212号送达回证;

4、(2014)永冷民初字第212号判决书;

5、(2014)永冷民执字551号执行裁定书;

6、(2015)永冷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

7、(2015)永冷民初字1751号民事判决书;

8、有从地方区级到中央驻京工作组信访共9次答复:要求冷水滩区法院认真接待落实,立即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冻结芦勇原始法定安置地财产前后改名转移财产径过

1、被告芦勇名下原始法定安置地财产,基于1996年由凤凰园开发区征收原珊瑚渔场土地确权该渔场32户其中序号14为芦勇的安置户,从此,该渔场被依法撤销、解散。

2、2001年彭春荣与芦勇登记结婚,2008年登记离婚并改嫁。

3、2013年10月10日凤凰园开发区启动初始原原珊瑚渔场32户安置户会审会议于下午3点在长丰工业园三楼会议室召开,11月29日公示原珊瑚渔场32户拟安置人员名单(表一),序号14为芦勇,(芦勇为了逃避法律追债改为其子芦懿,X  表示于法不符),表上方有明文规定①一⑤条,其中第②条:此安置人员必须是第一人,既原始安置对象,不得变更对象。

4、原珊瑚渔场32户拟安置户会审意见:①、永州市房产房,空白;②、凤凰园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保局章,何芳元;③、凤凰园开发区国土分局章,拟同意报,阳国栋29/11。

5、2013年9月11日芦勇母亲黄秀英出具《和解协议》内容为:芦勇、周跃进所签合作建房协议,因芦勇违约,应赔偿周跃进连本加利损失费共伍拾万元(¥500000元),期限2013年9月20日前由芦勇付给周跃进叁拾万元(¥300000元),下余20万元(¥200000元)两个月内付清,如未付清由芦勇家安置地作抵押。全权代理人:担保黄秀英并捺印。

6、黄秀英、彭春荣,采用一暗二明的方式将诈骗所获的巨款一部分贿赂原凤凰园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保局局长贾小平(2019年4月落马),沆瀣一气,为了逃脱执行标的财产的追债,将芦勇名下被冻结的安置地改名为彭春荣,用手工填写早于2013年10月10日初始会议54天,早于11月29日公示(表一)拟同意报103天,既2013年8月18日彭春荣就取得了湖南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规(地)字第永凤规地[2013]051号。而后原凤凰园开发区国土分局于2014年4月15日手持该宗土地冻结书还为彭春荣发放土地号为(2014)凤证土划个字078号。

7、2019年5月27日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第3页第11行至15行表明:按照办证程序,先经有关部门对安置户名单会审,再由规划部门依照会审通过安置户名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永州市凤凰园开发区先发证后会审,原永州市凤凰园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保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程序违反程序。这是与关主要部门不打自招,承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人对上述举报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此致

举报人:邓五秀

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处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