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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法

时间:2024-07-13

涉及单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和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钟彬于2019年在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富强路8号雅士林欣城一期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21年10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将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开发商因将预售资金挪用而造成资金链断裂,无钱完成建设而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交房。举报人在2022年4月电话催告被上诉人按期交付案涉房屋,又于2022年6月15日书面催告被上诉人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交付案涉房屋,但开发商直至2023年12月20日二审终止仍未履行合同约定交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上违背事实,枉法裁判,保护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帮助其强买强卖,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恳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请不要寒了老百姓的心。

举报人:钟彬

202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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